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信浉执字第128号 申请执行人吴少兵,男,汉族。 被执行人刘中华,男,汉族。 被执行人陈卫华,男,汉族。 被执行人杨双喜,男,汉族。 被执行人谢春禄,男,汉族,成年。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信浉民初字第7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书规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被执行人杨双喜、谢春禄在刘中华、陈卫华的工程质量保证金105975元予以扣留。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仝允西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吕少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