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宛龙梅民初字第98号 原告张付东,男。 被告郝改青,女。 被告吴美蓉,女。 被告王晓岚,女。 被告夏改华,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付东与被告郝改青、吴美蓉、王晓岚、夏改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查找到被告,应诉手续无法送达,应认定本案被告不明确,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付东的起诉。 诉讼费4300元,退还给原告张付东。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万萍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常 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