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4491号 原告高松安,男,1959年7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宋泽胜,河南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绍峰,男,1971年8月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松安与被告唐绍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松安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松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松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为1350元,保全费1120元,由原告高松安承担。 审 判 长 李晓莉 审 判 员 李 琼 人民陪审员 谷瑞霞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 左亚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