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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俊民诉曹香梅、查勇、赵建新、刘群英、张吉成、亢翠春、张国堂、董素姣、安阳市科能电站锅炉部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5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文民一初字第334号 原告邱俊民,男,1965年7月29日出生。 被告曹香梅,女,1970年7月15日出生。 被告查勇,男,1968年11月4日出生。 被告赵建新,男,1967年7月21日出生。 被告刘群英,女,1967年7月8日出生。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文民一初字第334号

原告邱俊民,男,1965年7月29日出生。

被告曹香梅,女,1970年7月15日出生。

被告查勇,男,1968年11月4日出生。

被告赵建新,男,1967年7月21日出生。

被告刘群英,女,1967年7月8日出生。

被告张吉成,男,1966年1月2日出生。

被告亢翠春,女,1969年1月18日出生。

被告张国堂,男,1973年10月15日出生。

被告董素姣,女,1975年2月15日出生。

被告安阳市科能电站锅炉部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建新,董事长。

原告邱俊民诉被告曹香梅、查勇、赵建新、刘群英、张吉成、亢翠春、张国堂、董素姣、安阳市科能电站锅炉部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4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俊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香梅、查勇、赵建新、刘群英、张吉成、亢翠春、张国堂、董素姣、安阳市科能电站锅炉部件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邱俊民诉称,2012年10月16日,被告曹香梅因做生意向原告借款5000000元,约定期限为一个月,由被告安阳市科能电站锅炉部件有限公司、赵建新、刘群英、张吉成、亢翠春、张国堂、董素姣提供了担保,保证其不能履行借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直至还清本息为止。借款到期后,经原告邱俊民多次找被告曹香梅催要,其以种种理由推拖,拒不偿还本金及利息,去年年初,在原告多次催要下,偿还了400000元,并书面作出还款保证,还款保证到期后被告仍未能偿还借款。另得知被告查勇系被告曹香梅之夫,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由于原告需要另行投资,资金紧张,多次找被告曹香梅、查勇索要,但躲在外地找不到,拒不偿还,并多次找其他被告要求其履行连带担保的还款责任,但其也拒不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4600000元及违约金35万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曹香梅未到庭,亦未答辩。

被告查勇未到庭,亦未答辩。

被告赵建新未到庭,亦未答辩。

被告刘群英未到庭,亦未答辩。

被告张吉成未到庭,亦未答辩。

被告亢翠春未到庭,亦未答辩。

被告张国堂未到庭,亦未答辩。

被告董素姣未到庭,亦未答辩。

被告安阳市科能电站锅炉部件有限公司未到庭,亦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16日,被告曹香梅向原告邱俊民借现金人民币五百万元整(5000000元),借款期限1个月,如到期不能偿还按日千分叁付罚金,保证人为被告安阳市科能电站锅炉部件有限公司,并出具了借据。借款当日,被告安阳市科能电站锅炉部件有限公司出具了保证书,对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张吉成、亢翠春、张国堂、董素姣、赵建新、刘群英给原告邱俊民各出具了担保书,对曹香梅借邱俊民的壹仟万元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后被告曹香梅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400000元。2013年8月10日,被告安阳市科能电站锅炉部件有限公司、赵建新、张国堂、张吉成、曹香梅向原告出具了还款计划。另查明,被告查勇与被告曹香梅系夫妻关系,上述借款发生在被告查勇与被告曹香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以上事实,有原告邱俊民提供的借据、安阳市科能电站锅炉部件有限公司借款保证书、张吉成和亢翠春担保书、张国堂和董素姣担保书、赵建新和刘群英担保书、还款计划、安阳市科能电站锅炉部件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安阳市科能电站锅炉部件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和登记证复印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机构代码复印件、赵建新和刘群英身份证和户口本均复印件、张国堂和董素姣身份证和结婚证复印件、张国堂和董素姣户口本复印件、曹香梅和查勇身份证和结婚证复印件、曹香梅和查勇户口本复印件、张吉成华和亢翠春身份证复印件、张吉成华和亢翠春结婚证复印件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以上所有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原告邱俊民与被告曹香梅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原告要求被告曹香梅偿还借款本金4600000元的诉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曹香梅支付违约金35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查勇与被告曹香梅系夫妻关系,该笔借款发生在夫妻存续期间,故被告查勇应与被告曹香梅对上述借款及违约金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被告赵建新、刘群英、张吉成、亢翠春、张国堂、董素姣、安阳市科能电站锅炉部件有限公司作为该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对上述借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曹香梅、查勇、赵建新、刘群英、张吉成、亢翠春、张国堂、董素姣、安阳市科能电站锅炉部件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其权利的放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曹香梅、查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邱俊民借款本金人民币4600000元及违约金人民币350000元;

二、被告赵建新、刘群英、张吉成、亢翠春、张国堂、董素姣、安阳市科能电站锅炉部件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曹香梅、查勇、赵建新、刘群英、张吉成、亢翠春、张国堂、董素姣、安阳市科能电站锅炉部件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艳丽

审 判 员  刘亚峰

审 判 员  张启芳

二〇一五年二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  王静楠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