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龙执字第191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阳桥信用社。 被执行人程国军,男,1979年6月11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程国华,男,1983年5月3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祥,男,1989年3月14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崔利伟,男,1981年6月12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芦安文,男,1967年4月19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安中证经字第1573号公证书、(2014)安中证执字第255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4月2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程国军、程国华、张祥、崔利伟、芦安文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程国军、程国华、张祥、崔利伟、芦安文在金融机构存款23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郭洪波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 赵 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