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239-1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阳桥信用社。 被执行人芦安文,男,1967年4月19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姚东,男,1974年7月17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马超,男,1985年9月19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安飞证经字第1346号公证书、(2013)安飞证执字第25号强制执行证书于2014年5月5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芦安文、姚东、马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芦安文、姚东、马超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2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郭洪波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 赵 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