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416-2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阳桥信用社。 被执行人陈丽娟,女,1978年9月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单科,女,197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乔冠丰,男,197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安中证经字第2898号公证书、(2014)安中证执字第55号执行证书于2014年7月31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陈丽娟、单科、乔冠丰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陈丽娟、单科、乔冠丰在金融机构存款14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郭洪波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 赵 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