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见习记者苏明龙 深圳警方5月3日通报称,2日晚深圳南山一名24岁女性在搭乘一辆网约车后被抢劫杀害,3日犯罪嫌疑人被抓捕归案。随后,滴滴公司证实这名女性当时乘坐的是滴滴平台的顺风车。经审讯,嫌疑人潘某交待其于5月2日21时许在某快车平台接到钟某后,将车辆开至某偏僻路段,持刀逼迫钟某交出身上财物,之后将钟某杀害。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共享经济的快速发展,网约车行业也日渐被普通市民接受、依赖。但不断曝光的行业不良现象、甚至恶性安全事件,也令公众对网约车的安全性产生了疑虑。那么网约车出现安全事件,该有谁承担责任呢?法制网记者采访了盈科律师事务所王贝贝律师。 王贝贝指出,司机持刀逼迫钟某交出身上财物,之后将钟某杀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属于抢劫后杀害被害人的情形,司机主观上存在抢劫和杀人的故意,客观上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犯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应当数罪并罚。 王贝贝认为,为保障乘客安全,在选择顺风车司机方面,滴滴公司有义务对顺风车司机进行较为细致的审核,在本案中,滴滴顺风车假冒的车牌信息是粤C2S8N3,在滴滴注册的车牌是粤B6S8N3。在滴滴软件上,这两个车牌均显示“粤**S8N3”,这意味着叫车平台存在漏洞,滴滴公司监管不到位。从该平台上,乘客无法获知所乘坐顺风车及车主的详细信息,造成信息不对称。 王贝贝指出,乘客选择滴滴叫车平台是基于对该平台的信任,乘客有理由相信滴滴叫车平台在尽到安全监管义务下,乘坐滴滴顺风车是有安全保障的。由于“滴滴打车”信息服务平台存在漏洞,没有尽到安全监管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由于滴滴公司监管不到位、信息披露不完整,致使乘车人受到人身伤害,滴滴公司应当对合乘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滴滴公司应对合乘人受到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