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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扩大量刑规范化罪名和刑种 律师:应善于运用

来源: 法制网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30
摘要:(法制网见习记者 苏明龙)最高法近日发出《关于扩大量刑规范化罪名和刑种试点的通知》明确(以下称《通知》),将危险驾驶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等8种

法制网见习记者 苏明龙)最高法近日发出《关于扩大量刑规范化罪名和刑种试点的通知》明确(以下称《通知》),将危险驾驶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等8种罪名纳入规范范围,从有期徒刑、拘役扩大到罚金、缓刑,并指定天津、辽宁、福建、海南、湖北、广西、云南、陕西等8个高级人民法院作为试点法院,在辖区内指定有关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开展试点,在此基础上提出量刑指导意见。同时指定量刑规范化工作基础比较扎实的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就8个试点罪名的罚金刑进行试点,并提出指导意见。

对刑事律师而言,这是进一步实现有效辩护的一次契机,那么对于律师而言,《通知》的发布,会给律师在代理案件的过程中有什么影响,以及《通知》发布后律师应该采取什么做法。法制网记者采访了德衡律师集团执业律师徐红亮。

徐红亮律师认为,刑事辩护律师应当及时学习掌握《通知》。《通知》的发布对涉及的相关罪名如何具体适用刑罚有一个严谨而细致的规范要求,而且这种规范的要求与此前的量刑规则、尺度、方法均存在一些不同,再凭借原来掌握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去处理案件,难免会遇到一些麻烦和问题。

徐红亮律师指出,刑事辩护律师应当善于用证据展示《通知》规定的量刑情节,刑事诉讼中,影响案件结果的情节多种多样。当前的刑事诉讼中,观点之争的辩护效果往往不及有充分证据依据的辩护效果,在这种情况下,《通知》规定的从轻、减轻情节中,刑事辩护律师应当善于用证据向法庭展示应当、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真正强化刑事辩护的效果。

徐红亮律师认为,刑事辩护应当在法庭之外拓展辩护的空间。虽然《通知》涉及量刑的大量具体的量刑情节,然而,刑事辩护应当注重法庭之外的“功夫”。《通知》涉及的量刑情节、幅度对侦查机关、检察机关的侦查以及审查起诉工作均有重要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刑事辩护律师应当在《通知》内容的指引下,不失时机的将刑事辩护拓展至法庭审理之外,最终实现辩护的有效化和全面化。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