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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建议:儿童被性侵应规定最低赔偿额 诉讼时效应延长(2)

来源: 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2
摘要:“但是,针对被性侵儿童这一特殊群体,通常在这个年龄段心智还很不成熟,可能因为不了解或没有权利保护意识,而耽误了报案或索赔。这个问题上,刑事追诉是不是不应受现行法律的年限约束?民事诉讼是不是不应默守两

“但是,针对被性侵儿童这一特殊群体,通常在这个年龄段心智还很不成熟,可能因为不了解或没有权利保护意识,而耽误了报案或索赔。这个问题上,刑事追诉是不是不应受现行法律的年限约束?民事诉讼是不是不应默守两年的一般时效限制?”李轩说。

在这方面,李轩表示比较赞同梁慧星的建议,即以未成年人成年为标准,而不是以伤害的年限为标准。比如按照德国立法,把21岁(德国的法定成年标准是21岁)作为一个时效标准,那么21岁之前发生的性侵,无论是刑事追究还是民事索赔,都从21岁才开始计算时效。

女童被性侵有望延长诉讼时效

对于李轩的建议,王轶给出了令人欣慰的呼应,据他透露:“目前在民法典的编纂过程中,对于两年的普通诉讼时效,参与编撰者都持批评意见,都认为太短了。目前有两种意见和主张,一种主张将其延长至三年,另一种主张把它延长到五年。据我了解,目前立法机关的不少同志还是倾向于把它直接延长到五年,所以在今年3月15日有一个征求意见稿,我注意到,它已经把普通时效延长到五年。”

王轶还透露,在民法典的编纂过程中,大家也主张对某一些特殊类似的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要有特殊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和中断要有特殊规则,甚至某些类似的请求权不应当去适用诉讼时效期。

那么在民法典出台之前,涉及到女童被性侵主张损害赔偿的请求权,能否在现行法的范围内去寻找一些解决渠道呢?王轶给出的答案是:有!

“即便我们今天没有德国民法典那样的规定,我们现行法上的规则也有一些空间。”他说。

王轶举例说,比如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制度,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六个月内,如果出现了一些法定的事由阻止权利的妥当行使,这时就发生诉讼时效期间中止的法律效力,等到中止的事由消除之后再恢复诉讼时效期。

“我想,如果想对被性侵女童进行专门的保护和救济,类似这样的规则有进行法律适用的空间。”王轶说。

当然,在王轶看来,最好的办法还是在民法典、民法总则的征求意见稿出来后,社会各界向立法机关去递交专门的立法建议,希望对这种类型的请求权,规定特殊的诉讼时效期间制度。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