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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出任法官检察官成常态化

来源: 法治周末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22
摘要:《办法》中明确提出,“法院、检察院应当把从律师、法学专家中选拔法官、检察官工作常态化、制度化” 法治周末记者 赵晨熙 6月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并施行《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如果说中办

《办法》中明确提出,“法院、检察院应当把从律师、法学专家中选拔法官、检察官工作常态化、制度化”

法治周末记者 赵晨熙

6月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并施行《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如果说中办、国办在近期公布的《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是从顶层上为律师制度改革作出了整体规划,那么《办法》则算是开启了具体的改革内容。

制度构想落地

让律师去当法官、检察官,这一制度构想最终落地,用了20个月的时间。“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和检察官制度。”2014年10月召开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这一制度构想被首次提出。

此次《办法》中明确提出,“法院、检察院应当把从律师、法学专家中选拔法官、检察官工作常态化、制度化”。

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律师业务研究所副所长李奋飞看来,这种常态化、制度化的表述,意味着今后鼓励律师进入法、检系统将成为改革推进中的一大趋势。

“这种趋势和方向是值得肯定的,因为鼓励优秀律师进入立法和司法的职务序列,将有助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发展。”李奋飞向法治周末记者解释称,律师、法官、检察官都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成员,他们之间的良性流动,能够很好地促进各方去换位思考,相互理解与尊重,共同提高专业能力与水平,助力中国法治发展。

“如果律师改行做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就会更加理解律师工作,能有效杜绝出现不尊重律师或者侵犯律师权益等情况,同时拥有丰富执业经验的律师也更能了解一起案件背后存在的社会意义。”李奋飞说。

实现独立审判是核心

说起律师转行做法官,就不得不提及原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商建刚,2015年7月,商建刚通过遴选成为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三级高级法官。

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商建刚曾表示,做法官是自己在法学院时就怀有的梦想,而且16年的律师经历已经让他没有了新鲜感,他希望通过做法官来从不同角度研究法律制度。

不过,在采访中,商建刚也多次直言,自己转行并不看重收入,做法官的收入确实要比律师待遇差一些。

在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张青松看来,当前我国法官、检察官待遇普遍偏低,确实影响了律师转行进入法、检系统的积极性,这也形成了当前国内“法官到律师中去”要高于“法官从律师中来”的现状。

“不过对于那些已有一定经济基础和威望,想要投身到法、检系统中的律师来说,能否真正落实司法独立是他们最为关心的。”张青松强调。

李奋飞对此表示认同。他指出,要想吸引律师进入法、检系统,切实落实这一制度,法院、检察院的去行政化改革必须要彻底,如果法官没有独立的审判权,那必然会令许多已经在律师界“大展身手”,憧憬司法公正、独立的优秀律师望而却步。

观念之变是关键

其实在李奋飞看来,通过出台政策来鼓励和引导律师转行做法官、检察官,除了有促进法律职业共同体相互流动的目的外,更重要的一个核心点是希望借此再次明确和改善律师与公检法等其他国家法律工作者之间的关系,“他们虽然从事的具体工作不尽相同,但却不是相互对立,互为矛盾的存在,而是共同协作,建设法治中国的‘伙伴’关系”。

自1979年恢复律师制度以来,律师职业经历了三次定位,从“国家法律工作者”,到“社会法律工作者”,再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这一定位措辞的变化,本身也见证了国家法治的进步。

但李奋飞坦言,律师身份具有的社会化特点也令其他法律部门的从业者对律师产生了观念上的“误区”,认为律师就是矛盾的制造者,是与国家司法机关相对立的存在。

“这种错误观念的形成,一直影响着律师制度改革的效果。”李奋飞指出,近年来律师法、刑诉法等法律的修订以及一系列保障律师权益政策的出台其实都增加和强化了律师权利,但一个遗憾的现实却是在实际执行中都被“打了折扣”。

2008年修订实施的律师法为解决律师会见难的问题,曾明确规定,律师会见不论处在何种诉讼阶段,不再经批准,受限制,可以直接到看守所凭“三证”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

但很多律师在制度出台时的喜悦很快就被实际执行中的“处处碰壁”所冲散。张青松就无奈地表示,有的司法机关以刑事诉讼法作为国家基本法还没修改,律师法作为普通法即使有规定,也无权与刑诉法相悖为由,为律师会见设置障碍。

“事实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具有国家立法权,其修订通过的律师法必然具有法律效力,且律师法中对律师会见权等内容的修改也符合国家一直倡导的完善律师执业权利和环境的要求,办案机关这种选择性适用法律的方式,既加深了与律师之间的矛盾,更严重影响了法律的权威。”张青松说。

刑诉法的修改,也没能真正解决会见难题。

张青松表示,有的地方要求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两人以上共同进行;有的则限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间、次数;有的要求律师会见时提供办案机关或人员允许会见的证明……这些各地不同的“土政策”也在限制着律师权利的行使。

在李奋飞看来,不论是选择性适用法律,还是各地不同的“对抗性”“土政策”,都表明了当前不少司法机关和办案人员对律师的对立情绪,并没有真正将律师视为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伙伴”,不论是对律师权益的保障,还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设与发展,都是极为不利的。

李奋飞表示,实际中辩护律师确实会常常与检察官或法官发生“对抗”,但这种“对抗”是基于法律上的争论,律师职能的充分发挥,不仅是维护当事人权益,也能起到约束行政、司法机关不当执法,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的作用。

“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员,律师在司法改革、中国法治化建设上都起到不容忽视的作用。”李奋飞觉得,近期以高规格出台的《意见》重申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明确律师在依法治国中的地位;《办法》中“搭建”律师进入检、法系统的“桥梁”,这些政策真正的意图都是在促使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间的观念发生改变,而这种观念上的改变也是律师制度改革能否真正落实的关键。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