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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构成犯罪不影响担保合同效力_程达群律师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安徽黄山程达群律师执业博客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1-09
摘要:司法机关在办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诈骗罪以及集资诈骗罪案件的时候,往往会发现案件的事实和民间借贷混在一起。传统的做法是采取 “先刑后民”的办法,只要涉及刑事犯罪,所有涉案的民间借贷或其他合同纠纷一概停止审理或受理,等刑事案件定性后再行

    司法机关在办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诈骗罪以及集资诈骗罪案件的时候,往往会发现案件的事实和民间借贷混在一起。传统的做法是采取“先刑后民”的办法,只要涉及刑事犯罪,所有涉案的民间借贷或其他合同纠纷一概停止审理或受理,等刑事案件定性后再行启动民事诉讼程序。实践证明,这种做法并不可取。当一个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时,并不当然导致民事行为无效,完全应该民刑并行。甚至在有些时候,还需要先民后刑,通过民事诉讼将某些法律关系界定后,才能判断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非本文讨论范围,见他文分析)。

下面仅举一个例子予以说明,合同一方当事人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并不影响民间借贷合同以及相对应的担保合同的效力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审理原告吴国军诉被告陈晓富、王克祥、德清县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公司”)民间借贷、担保合同纠纷时查明:原告吴国军出借被告陈晓富人民币200万元,借期为三个月,被告王克祥和被告中建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在原告给付被告陈晓富人民币200万元后,因陈晓富拖欠其他债权人款项无法及时偿还,遂被吴国军告上法院。一审法院判令陈晓富立即归还吴国军人民币200万元并要求王克祥和中建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王克祥和中建公司两被告不服,上诉至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称:如果原审被告陈晓富经人民法院审理认定涉及合同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那么本案的借款协议就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两种情形,借款协议无效,由此担保合同当然无效,请求二审改判两上诉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可一审法院的观点,同时进一步指出:合同效力的认定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只要订立合同时各方意思表示真实,又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应当确认合同有效。本案原审被告陈晓富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借款合同无效。因为借款合同的订立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效力上采取从宽认定,是该司法解释的本意,也可在最大程度上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最终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梳理本案可以发现如下几个特点:

1、合同的有效性判断严格按照合同法和民法通则进行,只要当事人意思真实,主体属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即可做出合同合法有效的判定;

2、当一系列的行为总和构成犯罪,系量变引发的至变,不影响单个行为的合法性;

3、审理民刑交叉案件,只有存在民事案件的审理必须等待该刑事的结果作为依据时才应先刑后民,否则刑民并行审理。先刑后民并非审理民刑交叉案件的基本原则而只是审理民刑交叉案件的一种处理方式。

该案刊登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11期上,表明了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此类案件的态度,对于今后审理民刑交叉案件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责任编辑:安徽黄山程达群律师执业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