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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者网】李晓兵:“人大释法”针对的是谁?_晓兵老师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晓兵老师I宪政中国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1-14
摘要:关键字: 香港 人大释法 香港反对派 一国两制 香港民主 基本法 观察者网 链接: 【文/观察者网专栏作者 李晓兵 】 2016年11月7日上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经表决全票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

关键字:香港人大释法香港反对派一国两制香港民主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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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观察者网专栏作者 李晓

2016年11月7日上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经表决全票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解释香港基本法。

“人大释法”之后,英国外交部发言人称,英国对香港立法会近来的形势发展表示“关切”,在承认人大对香港基本法的解释权的同时,呼吁中方、特区政府及全体当选议员保持克制,以免损害对“一国两制”的信心。美国国务院发言人则表态说对有关香港立法会近来的形势发展感到失望,并指出“美国强烈支持并珍视香港立法会及独立的司法,它们自1997年以来根据《基本法》与‘一国两制’框架在促进与保护特区的高度自治上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英国的《卫报》则宣称“这标志着香港终结的开始”,并认为“这开启了非常危险的先例,因为中国开始慢慢形成裁决香港的习惯。任何时候他们认为基本法的一些条款不符合当前的政治正确标准,他们就会改变它,然后迫使香港法院遵守”。香港一些法律界人士则着黑衣从高等法院“散步”到终身法院,似乎“人大释法”就意味着中央直接统治香港,这种危言耸听的判断和“法治已死”的哀叹又一次被渲染而弥漫整个港岛。

【观察者网】李晓兵:“人大释法”针对的是谁?_晓兵老师

11月8日,香港法律界于当天傍晚5时45分发起黑衣游行。

人大释法:非不能也,乃不为也

理解香港基本法解释权需要考察基本法所确立的解释机制,同时也要考察基本法解释的实践。解释机制主要体现在基本法第158条,其中第1款是总括性规定,即“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中第2款是一个授权条款,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而第3款则是确立了一个“先诉审查机制”,即“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的其他条款也可解释。但如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对本法关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进行解释,而该条款的解释又影响到案件的判决,在对该案件作出不可上诉的终局判决前,应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条款作出解释。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解释,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引用该条款时,应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解释为准。但在此以前作出的判决不受影响。”第4款则规定了一个前置程序,即人大常委会在对基本法进行解释前,征询其所属的香港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

这次“人大释法”,源于近日“港独”政治人物言行不断突破底线,并造成香港社会围绕议员宣誓事件陷入严重的冲突和分裂,基本法所确立的“一国两制”有失控的危险。在香港宪制危机的关键时刻,人大才对基本法进行解释,以期破解乱局、化纷止争,而在此次“人大释法”前,在香港回归近20年的时间里,人大基本法仅仅做出了4次解释。

第一次“人大释法”源于香港终审法院1999年的“吴嘉玲诉入境处处长案”,法院判决指出,所有香港永久居民在中国内地所生子女均拥有居港权。香港据此估计,未来10年内将有100多万人口从内地移居香港,这样的人口增长速度将给香港带来巨大的社会负担。特区政府认为,终审法院对基本法的解释未能反映立法原意,而且内地居民进入香港的管理办法属于中央与香港关系的事务,于是决定提请人大释法。对此,人大于1999年6月26日对《基本法》第22及24条作出解释,避免了内地人口短期内大量涌入香港,化解了可能给香港造成的负面影响。

第二次人大释法是关于香港政制改革的主题,2004年4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委员长会议关于提请审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草案)”的议案,对《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作出解释,对于行政长官及立法会产生办法和法案议案表决程序进行了完善,即由“三部曲”变为“五部曲”。这一次释法为香港政制改革和发展提供了法律基础,坚持了循序渐进发展香港政制的原则,在香港政制发展进程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第三次人大释法发生在2005年,当时的行政长官董建华在3月因病辞职,香港围绕行政长官缺位情况下,选举产生新行政长官的任期问题发生重大争议,署理行政长官曾荫权向国务院报告,建议提请人大对基本法第53条第2款,就新行政长官的任期作出解释。人大常委会在解释指出,出现行政长官未任满五年任期导致行政长官缺位的情况,新行政长官的任期应为原行政长官的剩余任期。

第四次人大释法是因为刚果(金)案,香港终审法院主动提请人大释法。2011年8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议就《基本法》第13条作出解释指出,中央人民政府有权决定在香港适用的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香港特区有责任适用或实施中央人民政府决定采取的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香港特区法律须符合中央人民政府决定采取的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

与香港特区法院经常性对基本法进行解释的实践相比,人大对于基本法解释的实践保持了自我约束的立场,每一次“人大释法”都是关系到香港社会发展和政制发展的重大争议问题。从频率来看,平均近四年一次。释法内容,则都是有关中央与香港关系的主题。从释法方式上看,有“被动释法”和“主动释法”两种。考察香港基本法所确立的解释机制和基本法解释的实践,总体上可以得出这么一个判断:人大释法“非不能也,乃不为也”。

人大释法:基本法的守护者

不难看出,基本法第158条所确立的解释机制充满了法律智慧与政治妥协,在解释环节也体现了“一国两制”的基本构想。既保证了我国宪法所确立的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和法律的基本权力,也尊重了香港普通法实践中由法院行使法律解释权的传统。

对于基本法所确立的这种制度安排和实践的理解,需要回顾“一国两制”的历史背景和香港特殊的现实条件。与港英政府时期相比,香港特区法院依据基本法获得了更多的权力,也被赋予了更为重要的角色。而行使这些权力并扮演好立法者所期待的角色,不仅需要法律专业素养,更需要高度的政治智慧。

责任编辑:晓兵老师I宪政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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