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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履行:直接间接费思量 _龙口刘建昆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网友投稿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1-14
摘要:《行政强制法》关于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立即代履行的行政强制执行,颠覆了传统行政法理论的的一些认识。行政即时强制有别于在立案调查时针对证据和场所所实施的一些行政强制措施,也不同于加处罚款、划拨存款等行政行政处罚的行政强制执行。在某些情形下

代履行:直接间接费思量 _龙口刘建昆


《行政强制法》关于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立即代履行的行政强制执行,颠覆了传统行政法理论的的一些认识。行政即时强制有别于在立案调查时针对证据和场所所实施的一些行政强制措施,也不同于加处罚款、划拨存款等行政行政处罚的行政强制执行。在某些情形下意义上,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立即代履行的行政强制执行,近似于行政即时强制。

在传统行政法理论上,有关于即时行政强制的理论。尽管它主要是总结了域外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和执法实践,而且存在不少的争议,但是我认为是有实际意义的。但是这些理论在我国立法上没有的到完美体现,也没有用来有效指导行政实践,说明我国的学者在理论联系实际这一点上有十分严重的缺陷。

例如行政即时强制分为对物即时强制;对人及时强制,在执法实践中经常使用。对物即时强制普遍的使用于公物设施形成侵占、妨碍的情形,对人行政强制则主要是用于公安机关盘问留置、强制带离现场的情形。该法第五十二条:“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其本质就是一种对物的行政即时强制,多见于交通、交警、公路、城管、水利等公物执法中。

我国行政强制法并没有采用行政即时强制的概念。该法第十二条“新政强制执行的方式”规定了“(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五)代履行”为两种不同的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但是,在该法第四章《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中,又没有出现“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行政强制执行程序,而是将其纳入了代履行程序:“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而且按照该条文,包括了行政主体自行行政强制执行和委托第三人强制执行两种行为方式。

这就造成了很大的混淆。排除妨碍在物权法上,一般情况向为“排除妨碍请求权”,但是并不彻底禁止排除妨碍的自力救济。行政机关以公物权人的身份,行使“排除妨碍请求权”,就是所谓的“排除妨碍命令权”;行政主体委托第三人代履行排除妨碍的行政命令,是第三人代履行;而行政主体直接实施“排除妨碍自力救济”,对应为“排除妨碍行政强制执行”,也就是对物的即是行政强制,将其作为代履行的理论上难称圆融。

代履行是一种间接强制,而行政即时强制为一种直接强制。如果将“排除妨碍、回复原状”作为一种直接的、即时的行政强制,那么就应该明确规定由行政主体直接实施,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不应该语焉不详,给基层执法制造迷惑。

责任编辑: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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