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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追小偷致其身亡被诉?司法勿违背常理_邓学平律师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邓学平律师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1-14
摘要:此文首发于《新京报》2016年11月14日“第三只眼”。 据《 厦门日报 》报道,福建省漳浦县一名黄姓男子因发现小偷后穷追不舍,导致小偷摔倒在地死亡,被漳浦县检察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起诉至法院。此案引起网络热议后,网友几乎一边倒的认为黄某的行为不构成

  此文首发于《新京报》2016年11月14日“第三只眼”。

  据《厦门日报》报道,福建省漳浦县一名黄姓男子因发现小偷后穷追不舍,导致小偷摔倒在地死亡,被漳浦县检察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起诉至法院。此案引起网络热议后,网友几乎一边倒的认为黄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报道显示,一天凌晨,黄某在家中睡觉时发现外面有人偷家禽,便起身追出门外。小偷发现失主追赶,便往马路上逃跑。黄某追上了小偷并抓住了小偷的衣袖,小偷用力甩手挣脱后由于身体失去平衡摔倒在地,并因为颅脑损伤,抢救无效死亡。检察机关认为,当天小雨路滑,黄某应当预见到追赶并拉扯小偷可能造成摔倒受伤的结果,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咋一看,办案单位的说法也不是全无道理。雨天路滑人尽皆知,追赶并拉扯他人有可能致其摔倒受伤也是常人都能预见。加之小偷确实倒地身亡,存在客观上的危害结果,于是乎套用传统的犯罪四要件构成理论,黄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似乎已经板上钉钉。然而在司法领域,一句颠扑不破的真理是:法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司法一旦脱离多数人的生活常识,悖离一般人的经验预期,非但不能对社会进行良好的价值引领,反而会造成普遍性的恐慌和混乱。

本案中,如果黄某最终被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刑,那么一个直接的后果是:以后遇到小偷行窃将没有人再会追赶,除了报警求助之外,只能眼睁睁的看着小偷溜掉,然后再等着警察费尽九牛二虎之力将其抓捕归案。因为任何追赶、拉扯行为,都可能造成小偷摔倒受伤甚至死亡。但问题在于,禁止私力救济后,公权机关在此种情形下一定能保障公民的人身或财产安全吗?小偷一定会被抓捕归案,经济损失一定会被挽回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事实上,任何社会都不可能完全禁止公民在合理限度内的私力救济。这不仅是因为公权救济并非随时随地都触手可及,而且是因为私力救济本身是对犯罪行为的一种威慑,是整个社会安定有序的自然基础。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明文规定,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而“扭送”几乎必然涵盖了“追赶”和“拉扯”。在实体法层面,我国刑法也设置了“紧急避险”、“正当防卫”等制度,只要是合理限度内的私力救济行为,对其所导致的损害结果都免于追究刑责。

就报道看,本案中黄某的行为并未超出私力救济的必要限度。雨天路滑对黄某自己同样适用,而小偷倒地身亡并非黄某“撂倒”、“拽倒”或者“打倒”,而是自己为“挣脱”而“失去平衡”,原因力主要在小偷自己。对于黄某而言,这一结果属于不能预见、不能控制、不能避免的意外事件。黄某对小偷的死亡不应承担任何刑事责任。

检方最新对《人民日报》做出回应,表示此案尚未提起公诉,尚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公安机关将黄某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不等于黄某罪刑确定。期待在后续司法程序中,要么由检察机关主动对黄某做出不起诉处理,要么由法院依法宣告黄某无罪。

责任编辑:邓学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