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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工会的作用以及我国《工会法》的完善_曾经的贪吃蛇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旁观的法律人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2-28
摘要:摘要: 劳资矛盾呼吁工会发挥作用,工会的作用在我国受到忽视,工会法没有得到切实履行,实践中应该从立法目的、组织独立性和工会民主选举等方面进行改革。 关键词: 工会作用;工会法;社会法意义 近年来,劳动争议问题层出不穷,农民工讨薪、开胸验肺、

     摘要:劳资矛盾呼吁工会发挥作用,工会的作用我国受到忽视,工会法没有得到切实履行,实践中应该从立法目的、组织独立性和工会民主选举等方面进行改革。

    关键词:工会作用;工会法;社会法意义

   近年来,劳动争议问题层出不穷,农民工讨薪、开胸验肺、就业歧视、“过劳死”、煤矿劳动安全事故、劳动合同纠纷等事件成为我国经济发展和产业转型的“阵痛”。这些问题大多是靠媒体曝光然后政府出面以行政力量解决,背后几乎看不到工会的影子,严重违反劳动关系三方原则,这说明我国工会在社会生产实践中具体职能的缺失和《工会法》在基层存在落实的问题。本文就工会的作用也谈我国《工会法》的完善,以呼吁社会大众关注工会,希望实现工会应有的职能,保护劳动者应有的权利。

   一、工会的历史发展

    工会是工人运动,工人抗争的产物。第一次科技革命后,大量产业工人出现,工会就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运用而生,工人们团结在一起结成联盟组织以对抗雇主的盘剥。1871年,英国颁布《工会法》,承认工会的地位,保护工人组织工会和罢工的权利。19世纪末20世纪初,社会主义思潮给工会带来春天,工人运动变得不仅仅只是抗争资本家,争取劳工权利,成为民权运动、第三世界的社会革命的阵地,于是工会就有了更多的政治职能。二战结束后,世界两大阵营分化,社会主义阵营凭借工人运动取得政权,工会成为政府组织的一部分,资本主义阵营通过社会改革建立福利国家,调和了劳资矛盾,更多的工会回归本身职能。中国的工会在共产党的领导下,团结工农群众,建国后充当政治社会控制的工具,维护工人利益的职能越发式微。改革开放后,市场经济改革推动了劳动关系的革新,我国随之制定和修改了工会法,保护劳动者权利的需要日益增强,工会本身的职能越发需要回归保护劳工权益。

   二、工会的意义和作用

     工会是公民结社权在现实中实践的重大产物。法学角度而言,结社自由处于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的重叠区域之中作为一项公民权利,它是指公民不论出于何种原因目的与他人结社或采取类似行动,以对抗国家和其他私主体干涉的权利;作为一项政治权利,它是指人们在联合他人的条件下,有效主张其政治利益的权利政治权利对于民主的存在与运行来说不可或缺,按照托克维尔的说法,结社自由是仅次于自己活动自由的最自然的自由,而政治面的结社自由又是一切自由中最后获得人民支持的自由[1]。结社自由是反映国家民主和社会发展的试金石,工会是体现结社自由很重要的一部分,发挥工会作用,是对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的体现。正如阿克顿勋爵所言:“那些受到威胁的利益不得不联合起来, 共同追求民族自治、宗教宽容和普遍人权。正是这种弱者近于无奈、为抵抗暴力和冤屈的统治而联合起来的努力, 使得自由在一个飞速变化的过程也是一个长达百年的缓慢进程中得以保存并安然无恙, 且得到发展壮大,最终被人类所理解和领悟。”[2]从微观上来看,工会的现实职能是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交涉、斗争,提高劳动者地位,向劳资双方的实质平等更进一步。工会可以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就工资、劳动保护、休息休假、女职工利益保护、保险福利达成协议,成为劳动合同的最低条件;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工会应该代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进行调解,作为第三方帮助劳动者争取自己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召开工人大会,参与企业管理,在企业发生重大变故需要经济性裁员时,工会及员工发表意见;职工代表在公司中作为监事会成员监督公司管理者,代表劳动者利益。哈耶克认为“社会立法”主要是“指政府为某些不幸的少数群体(亦即那些弱者或那些无法自食其力的人) 提供一些对他们来说具有特殊重要性的服务”其目的“乃在于把私人的活动导向特定的目的并有利于特定的群体”是受“‘社会正义’之幻想”的激励而做出的种种努力。社会法保护的不仅仅是个人利益、公共利益,是以社会利益为本位,追求实质正义为目的的法。工会法作为一部典型的社会法,追求实质正义,倾斜保护劳动者利益以削减劳动关系中弱势一方的不利地位,对于追求社会公平,对于化解社会矛盾具有重大意义。德国总理施罗德曾经说过:没有工会负有责任感的以全体人民福利为目标的态度,我们国家今天就不可能这么好地屹立在世界上没有工会的富有批评的向前看的合作,我们大家就不可能生活在社会经济,特别是政治方面普遍稳定的联邦德国之中。”德国是典型的福利资本主义发达国家,在社会法方面立法成熟,机制设计合理,特别是工会法完备,及时有效地表达劳动者权益,劳资双方积极合作,是二战后德国经济腾飞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我国工会法的不足及其改善

    我国工会法2001年修正后,一定程度地转变了工会的职能导向,明确了工会组织规则以及保障措施,反映了市场经济劳动关系改革的要求,突出了维护劳动者利益,但同时还有一起缺陷。

  (一)立法目的模糊

 工会法第六条“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规定我国工会既有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能的同时还要维护全国人民总利益。那么全国人民总利益是什么、怎么界定、工会如何去维护?法律没有具体说明,而且“人民”这个词是个政治性的概念,雇主也是人民,工会是不是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还要维护雇主利益,那同时维护两个利益相对抗的主体岂不是自相矛盾?当前我国社会矛盾突出,地方利益的保护使用人单位进行违法的劳动关系有恃无恐,“总利益”如果是代表地方、代表产业,那劳动者的工会便成了地方政府的分支机构,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弱者地位就越发明显了。工会法第五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明显赋予工会政治职能,成为社会控制的工具。笔者认为,工会的职能不能太多太杂,应当去除工会那些政治性的作用,突出劳动者维权职能才能使工会在现实中更好更彻底地发挥自己的作用,不被政治势力所左右,专心成为劳动者的“巡航舰”,保护弱势的劳动者。

  (二)工会组织独立性不足

责任编辑:旁观的法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