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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股权投资法律尽调中常被遗忘的一个严重问题_陈桂平律师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陈桂平律师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1-03
摘要:导言:对于股权投资事项来说,不管是对孵化器还是发展期,亦或者是成熟期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离不开对目标公司的尽职调查,核心调查分财务尽职调查和法律尽职调查,前者是主要由外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后者主要由专业的律师事务所负责,但是部分投资类

导言:对于股权投资事项来说,不管是对孵化器还是发展期,亦或者是成熟期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离不开对目标公司的尽职调查,核心调查分财务尽职调查和法律尽职调查,前者是主要由外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后者主要由专业的律师事务所负责,但是部分投资类公司会自行组织进行法律尽职调查,由投资部牵头,只不过,除非项目涉及过会时需要第三方的意见来作为过会的较为客观的参考时更多地会外聘专业的律师事务所,而律师事务所对于承办该类事项意味着需要履行谨慎尽职的义务,并就此发表独立、客观以及专业的意见。

然而,对于诸多法律尽职调查来说,除了目标公司的具体情况不同外,很多律师事务所逐步就法律尽职调查事项形成了一定的清单和法律意见书模版,但是笔者认为,这种过于依赖于模版或者叫做“套路”来说,很容易僵化律师的思维,甚至乎,多数从事法律尽职调查事项的律师属于非诉类律师,非诉做多了容易忽视在发生诉讼危机时的实务评估,笔者曾经发表过一篇文章,名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投资法律尽职调查中的关注点和意识难点》,前述文章中曾经提及一个观点,便是投资方应该对“控股股东或者大股东的个人婚姻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当时,不少人跌破眼镜,包括笔者之前的客户在委托笔者作某个项目的尽职调查事项听到该观点时也是如此,故而,借此,扩展一下前述文章提及该观点的原因。

一、常规股权法律尽职调查内容

要说常规的缺陷,首先得了解常规的股权投资尽职调查事项的内容,一般律师事务所会出具以下目录清单给目标公司配合准备,如:

(一)公司设立及历史沿革文件(工商登记档案)

1.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工商局登记信息单[含股权结构]、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其他从事业务生产的许可、批准证书。

2.公司设立登记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文件、资产评估报告(如有)、验资报告。

3.公司历次股权演变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受让)协议、增资扩股协议、公司历次章程修订案、资产评估报告(如有)、验资报告。

4.公司历次资本金变化的情况,如增资协议或者决议、评估报告、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公司章程变更。

5.公司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权目前是否存在质押、冻结及其它权属争议的情况,若存在,请提供有关主合同、质押合同、质押登记证明文件、司法裁定等相关文件。

6.其他与公司历史沿革有重要性的文件。

(二)公司重大债权债务文件

公司是否有将要履行、正在履行或有可能产生潜在的重大债务的合同、协议或其它有约束力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1. 借款合同(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借款合同、股东借款、民间借款、外债合同)。

2. 担保合同(保证、抵押、质押等合同文件)。

3. 公司出具的担保函、履约保证函及其它具有担保性质的承诺。

4. 重大资产买卖合同。

5. 重大资产租赁合同、办公场所租赁合同。

(三)公司的业务和合同

公司要履行、正在履行或者已经履行完毕的重大经营性合同、协议或其它有约束力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1.与其他公司或个人重要的代销、代租等合作协议;

2.与客户签订的团购性的合作协议;

3.对外重大的战略性投资协议(如股权投资、项目投资);

4.其他重要的经营性协议

(四)公司税务相关文件

公司是否依法缴纳相关税收和是否受到税务处罚的说明,若有请提供处罚决定书。

(五)公司员工及社会保险

1、公司员工人事概况(是否所有员工都签订了劳动合同)。

2、公司员工劳动合同,特别高管人员的劳动合同(主要是营销中心副经理、研发中心副经理、运营中心总经理、品控中心副经理、后勤中心副经理、董事长)。

3、公司员工社会保险缴纳情况汇总表。

(六)公司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文件

1. 公司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案件的简要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受理案件的部门、提起诉讼、仲裁或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案件的当事人和代理人、案由、案件主要事实、案件处理结果法律文书等。

2. 公司与上述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案件相关的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法院判决书、仲裁裁决书、调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七)公司的无形资产

1.公司所拥有、使用或被许可使用的所有著作权、专利、专有技术、商标、商号、网络域名或其他知识产权的清单;

2.就上述每一项知识产权,请提供以下详细资料及相关文件(如适用):

1)产品/服务类别;

2)注册国家;

3)注册号码;

4)所有人/注册人名称;

5)权利登记证明或类似文件;

6)申请日期/首次登记的日期;

7)任何使用协议或转让协议;

8)年费缴付收据副本。

(八)公司的固定资产

1.房地产买卖合同及其支付购房款项的收据、发票。

2.房地产证;

3.房地产抵押合同、按揭借款合同及借款收据;

4.房地产权利限制的其他情况(如查封);

5.房地产租赁合同。

看完上面的内容,是否觉得,没啥异常的,但是最大的问题出在对目标公司“人合”方面的调查,所谓目标公司人合方面的调查,常规的法律尽职调查仅是针对“目标公司的治理结构以及关联公司的情况”以及“劳动用工情况”,但是,这种僵化不区分的法拉利尽职调查,实际上忽略了股权投资者最根本性的出发点,即其投资目标公司看重的是目标公司的发展潜力还是核心团队的稳定性,甚至乎是两者兼具,尤其是核心团队的稳定性,比如2016年地产界最火热的话题是“万科被举牌”,但是笔者认为,其实关注的不是“万科本身被举牌”,而是引领万科走到今天的“管理层被举牌”,也就是一个公司无论如何发展,其毕竟是法律上虚拟的人格,其最终还是落到人的身上,不管是国外的苹果,亦或者是国内的阿里巴巴,无论是万科亦或者是万达,其企业的兴衰成败,总是源于一个核心的灵魂人物或者团队。

责任编辑:陈桂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