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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志如:试论法学教育中教师应当教授的基本内容_jiangzhiru2005(6)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蒋志如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1-06
摘要:简而言之,美国案例教学法的教学全过程在于学习法律知识、法律规则、原则的基础上,进一步培养学生的阅读能力、分析能力和写作能力(文字表达能力) ;但究其实质,这也是一种通过案例学习法学理论的教学方法,虽然

简而言之,美国案例教学法的教学全过程在于学习法律知识、法律规则、原则的基础上,进一步培养学生的阅读能力、分析能力和写作能力(文字表达能力);但究其实质,这也是一种通过案例学习法学理论的教学方法,虽然其主旨在于培训学生掌握法律分析技术,其的基本思维方式为归纳法,即通过经验、系列案例“离析“出法律规则、原理的一种学习方式。

一言以蔽之,所谓案例教学法,不仅仅是一种教学方法,更是案例、法学理论的集中体现。

其次,德国的法学教育与法学教学。

大陆法系国家法学教育大致类似,但均与美国法学教育迥异,没有以案例教学法为基本教学方法,而且直接以讲授法讲授法学理论,当然由于法律本身的实践性特点仍然参杂了其他教学方法(练习课、研讨课)与之匹配,以德国为例:

从课程设置上看,德国法学院的专业课课程设置也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具体而言:前者主要有《德国法导论》、《国家学说总论》、《欧洲和德国法律史》、《法律人经济学基础》、《民法:导论和法律行为学说》、《国家法Ⅰ》、《法律方法导论》、《法哲学》、《债法Ⅰ》、《刑法分论》、《国家法Ⅱ》、《法律社会学》、《罗马法Ⅰ》、《债法Ⅱ》、《民事诉讼法》、《行政法Ⅰ》、《家庭法》、《继承法》、《商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警察法》、《国民经济》、《公司法》、《法律比较》、《地方法》、《欧洲法Ⅰ》、《国际私法》、《强制执行法》等课程,以及系列诸如《初学者练习课Ⅰ》练习课每学期有2-3门,越高高年级其比重越高。后者的课程分为5类,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偏好选择其中的一类课程,以法律史和法律比较为例,其课程有:《欧洲和德国法律史》、《罗马法》、《法律比较》、《欧洲私法史》、《法律比较方法论》、《古希腊罗马法律制定和法律实践》、《中世纪和近代法律制度》、《法律史或法律比较学术讨论课》。除此之外,还有诸如《谈判学/调解》、《法语/英语法律术语》、《修辞学》等其他课程

根据这些课程,我们知道,其课程数目与中国法学教育之课程数目、学分(学时)相差不大(每门课3-4学分,专业课计达40余门),学制也是四年。德国法学教育之质量无人怀疑,之所以如此,在笔者看来,其教学方法与法律职业教育高度契合,其教学方法主要有以下三种:

其一,讲授法。任课教师(一般由教授主讲)以独白的方式展开教学,通过讲述法律概念、法律规则、基本原理的方式展示一门课程,与中国法学院的法学教育并无多大区别。但,德国法学教育中的考试制度之严格与中国法学院的考试情况有天壤之别,前者之考试与第一阶段国家组织的司法考试紧密相连,而后者的考试则形同虚设

其二,练习课。练习课是对讲授课的补充,但也是必修课,而且每学期均有(2-3门),通过小班教学方式,通过分析案例为主以探讨法律之适用;一般由高级助教或者教授助手主持,学生先以法学理论对案例展开分析,最后由主持人组织讨论并作最后总结

其三,研讨课。该教学方法一般在高年级展开,由教授主持。教授先提供若干主题,学生根据自己的偏好选择一个主题,收集资料,并作主题发言,其他同学参与讨论,以训练学生的法学研究、法律推理和说理能力

上述三种教学方法在德国法学教育中并存,它要求学生需要掌握系统的法学理论,为了深刻理解和把握之,德国法学院更是通过其他的专门的练习课、讨论课对其补充,进而要求学生在课外花费大量时间学习、练习专业基础知识、法律原理;正如有人的评论,“……大学所能提供的不是实务经验,而是对理论知识与专业方法的传授,只有在学生掌握了必备的基础知识……实务教育才有意义”。

综上所述,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法学教育课堂上教学之内容在于学习法学理论,即使强调法律技能,也往往是在学习法律基础理论的基础上的技能,而非就法律技能实践法律技能,其体现了知识、理论与教学方法的完美,具体而言:就美国而言,学生通过阅读案例、阅读法官判决获知法律知识、法律规则、法律原理,并在教师主导的提问和回答互动(即案例教学法)中训练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习惯于以归纳法方式获得。就德国而言,法学教育的课堂上首先通过讲授方式教授法学基础知识。法学理论,进而为了巩固和提升学生掌握理论知识的目的,以练习课(以案例分析为主)和研讨课(以收集资料、写作、表达为集中表达)补充之,进而形成通过讲授课、练习课、研讨课三种形式并存以获得法学理论的教学过程,进而言之,教师主要通过演绎方法推演法学基础理论。

进而,所谓的实践法律技能主要通过实习:在英美法系,诊所法律教育对此有所体现,但真正法律技能的培养是在律师事务所等部门的实习、最初的工作时期得到培养;严格地说,在法学院期间,教师就是讲授理论,学生学习理论,法律技能在律师事务所等场域获得,虽然案例教学法、诊所法律教育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培养学生的阅读技能、分析技能、写作技能等法律实务技能。在大陆法系,实务法律技能是在学生通过了第一次国家考试进入职业预备期(2年),由州高等法院院长负责管理,并要求在众多法律实务部门参与具体的司法和行政工作,进而获得司法实务技能以通过第二次国家考试,最终成为一名法律人。

责任编辑:蒋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