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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志如:试论法学教育中教师应当教授的基本内容_jiangzhiru2005(8)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蒋志如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1-06
摘要:因而其二,一名教师在课堂上只能简单讲授基本概念、概念之特征、性质,基本内容,比如说“刑事诉讼法”这一基本概念,一般的讲授课程即为 :诉讼的概念、特征,中、西方关于诉讼之语义;诉讼的分类(民事诉讼、刑事

因而其二,一名教师在课堂上只能简单讲授基本概念、概念之特征、性质,基本内容,比如说“刑事诉讼法”这一基本概念,一般的讲授课程即为:诉讼的概念、特征,中、西方关于诉讼之语义;诉讼的分类(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刑事诉讼的概念、特征、基本内容。通过展示如是内容,学生没有所谓的预习,也没有课后作业、研讨等其他形式作为补充,学生对其的学习则是在课堂时间里记下了相关术语、概念而已,比如说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概念。

其三,结果。这一在课堂上仅仅能记住零星概念、术语的学习方式,根据前述对简单学习和深度学习的描绘,其只能被归入简单学习的范畴。进而,对何谓诉讼、刑事诉讼、等进一步的认识则只能相当肤浅,停留在望文生义的层次;如果没有案例的辅助,课后的复习、研讨的话,对刑事诉讼有深刻、深入的思考和理解,或者通过概念深刻把握程序之要义(包括正面、负面之意义)均为不可能之事,因为这里的要求已经是深度学习后的结果。

再次,在中国法学教育的现状下展开深度学习之难度。当法学教育之教学处于前述状态时,一名任课教师要展开深度学习的教学是否可能呢?根据前述,所谓的深度学习是建立在简单学习的基础上,首先要求学生有简单学习后的基础知识,而教师首先得假设学生已经掌握了基础知识,进而教师在课堂上有限的时间内对知识展开重点提示、串联,并在一定主题下展开研讨或案例分析——如此,我们可以将之称为深度学习,方可与德国法学教育、美国法学教育比较。简单地说,中国法学教育只在课堂之内要解决简单学习、深度学习两方面问题,实现德国法学教育三种教学方法下才能达到的目的完全是一件不可能的事情。

综上所述,中国法学教育、法学教学之不足、深层缺陷的根本原因在于教师在浅层次的讲授、学生在简单学习,深度学习无法展开,却通过系列不可思议的中国式考试实现了所有人在表面上的共赢,而实质上却是中国法学教育的大倒退,进而导致有志之学生不知学什么,有识之教师在教学上的无所适从的尴尬境地。

五、结论

通过前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个值得注意的问题,以为未来的中国法学教育改革提供借鉴,简单描绘如下:

首先,在法学教育本科学习阶段,无论是大陆法系,抑或英美法系法治国家,还是中国的法学教育,学习法学理论、法律理论是法科教师与学生的基本事务,虽然其他法律实务技能也不可忽视,但其不能成为本科法学教育的主要内容。基于此,法科教师在授课时,应当围绕(学习)法学理论展开,而非所谓的(掌握)法律实务技能展开,进而教学的基本内容为法学理论,而且无论任课教师采用何种教学方法展开均应如此。从另一个角度看,学习法律(实务)技能则是在法学本科教育之后,或者更确切地说,当其成为一名准法律人时(在德国,是通过第一次国家考试后的职业预备期;在美国则是诊所法律教育中或者进入律师事务所等司法部门实习或者在正式加入律师事务所的第一、二年时),则应当以学习法律实务技能为主,学习法学理论为辅。

其次,刚才提及的问题是本文写作之要旨,但也涉及相关问题,即教学方法的采用问题。在前面我们已经分析,无论是大陆法系,抑或英美法系的法治国家,其法学教育均能够实现法律知识、法学理论与教学方法的完美组合:在大陆法系,法学院以案例分析和研讨等方式实现将授课之不足,不仅仅令学生学习了法学理论,也学习了系列案例,掌握了具体法律规则;英美法系,比如说美国直接以案例教学法达到了提升学生阅读能力、分析能力和表达能力的技能,更是掌握了法学理论。但在中国:根据培养方案、教学大纲和教材,任课教师没有多少时间仔仔细细从头至尾讲授,也无法采用讲授法之外的其他教学方法,在中国现有的考试制度下,课堂教育之效果失灵或者说学生们均处于简单学习的状态中,没有达致法律知识、法学理论与教学方法美妙结合的目的;进而言之,在中国当下的法学教育和法学教学中,以达到深度学习的案例分析课、研讨课还没有可以生存的空间。

再次,就法学理论与法律技能之间的关系而言,所谓的各种法律技能(包括实物性的法律技能),只能是(法学)理论中的法律技能,而非脱离(法学)理论、法学基础知识的法律技能。进而言之,当我们提及法科学生应当掌握各种法律技能时,应当首先想到其已经掌握了相当的法学理论,而非就(法律)技能而技能,仅仅将其作为一种操作技术而已。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不管是学习、思考法学理论,抑或实践法律技能,都需要法科学生花费大量时间去掌握之,在此过程中并与任课教师一道形成法律职业所需基础知识、基础理论和各种技能,而不是让任何教师在法学教育这一培养未来法律人的事业中唱独角戏。

总之,从法学教学的基本功能看,任课教师应当在课堂上讲授法学理论,而不论其采取何种教学方法,也不管后继的法律技能多么重要,但必须辅之以学生花费大量时间学习、实践之,否则一切都是空谈!


 蒋志如,男,四川金堂人,法学博士,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教育。

基金项目:本文系西南科技大学重点教改项目《法科学生法律技能的培养》(项目编号:15xnzd10)阶段性成果。

 在中国20世纪70、80年代,大学本科、专科即可,到90年代至少需要本科,在21世纪初要求硕士学历,在当下则要求法学博士学历(著名高校要求更高,不仅仅要求法学博士,而且还需要本科、硕士、博士教育均为211、985高校,并有海外留学经历等)。

责任编辑:蒋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