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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志如:试论法学教育中教师应当教授的基本内容_jiangzhiru2005(7)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蒋志如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1-06
摘要:简而言之,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法学教育之课堂教育在于让学生习得法学理论,而非其他,讲授法是大陆法系的基本方法,案例教学法为普通法系的基本方法;如果从一门课程的任课教师的角度看,在于讲授法学基

简而言之,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法学教育之课堂教育在于让学生习得法学理论,而非其他,讲授法是大陆法系的基本方法,案例教学法为普通法系的基本方法;如果从一门课程的任课教师的角度看,在于讲授法学基础理论而已。

四、中国“理论”遭遇教育实践反对的再探讨

对照西方法治国家的法学教育,根据我们对中国法学教育在教学内容上的前述描绘(也是一种法学理论教学),其的确存在若干瑕疵和缺陷,主要有以下两方面:

首先,中国法学教育之教学方法单一。

当下中国,法学院的法学教育之展开大致只有讲授法一种教学方法,其他教学法如研讨课、案例教学法很少采用,仅仅是任课教师根据兴趣、偏好而偶尔为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德国法学教育形成了讲授法、练习课、研讨课三足鼎立的教学,后两者在中国没有采用,更没有成为课程的组成部分,像美国法学教育那样的案例教学法教学方式更不可能在中国全面展开

这一单一的教学方式,需要教师注重以下几个环节,即备课、组织教学、开展课后辅导。在该教学活动中,我们只看到任课教师的身影,只看到教师们的努力,即教师的讲授角色,而教学的另一角色学生,学生基本上不需要为课堂教学作任何准备,在当下考试语境下,也不需要课后花时间,只需要在考前一周集中复习即可,进而在课堂上教师唱独角戏,学生基本上不进入学习的角色,仅仅是听众而已。即使仅从教师角度看,在当下实际教学三个环节中,课后辅导也处于废弃状态;另外,由于监督的缺失,有一定教学经验的教师,其凭借教学经验也使备课环节成为一个可以被忽略的因素,法学教育的具体教学则仅剩下课堂教学的环节。

其次,考试制度失灵。

根据前述,我们知道,德国的法学院考试、国家第一次考试、第二次考试非常严格,而且法学院考试之严格并不亚于国家考试;从美国法学教育看,学生之考试成绩可以决定其实习的场域(在哪家律师事务所实习,哪一个法院,能否到联邦最高法院实习),进而严重影响一名法科学生在哪里工作,也就决定了其未来的可能收入。因而,无论是法学院,抑或教师,还是学生均非常重视对课程的考试,并努力实现考试考核应当达到的目标。

反观中国法学院的考试情况,根据前述,考试成为法学教师一个人可以自专的场域,在缺乏监督的时间、空间内,学生不以为意,教师也不以为意,学院、学校更不以为意,只有想获得奖学金的同学在认真准备,但不需要太多时间,只需要一周时间足已。而且,在这个场域,教师甚至可以令考试与教学完全脱节,亦即考试内容与上课内容完全不搭边。简而言之,中国期末考试制度基本失效,虽然从形式上看,其发展趋势表现出越来越严格的特征:学院领导、学校领导重视(在大会、小会上反复强调各种关于考试的之规则、注意事项),要求任课教师从出题、监考,到改卷,再到登分不许有过错;一旦出错,处罚非常严格,首先被定为重大教学事故,不仅仅影响教师心情,还要扣罚奖金,更可能影响职称评定。

这些不足和缺陷导致了学生对此的回应:

首先,正因为教学内容与考试可以分离,而且考试之内容也比较简单,只需要简单准备即可,不需要阅读课程教材之全部内容,只需要阅读相关章节即可,如果仅仅想60分万岁,可以更不用阅读教材。简而言之,对于法科学生而言,当下的教学、考试情况,学生并不需要阅读教材,进而导致没有多少学生认真阅读过教材:根据笔者对一所普通XX大学法学院的调研,读完教材(比如说《刑事诉讼法学》)的学生在100名中不到5名,认真、反复阅读教材的学生非常罕见。

其次,没有研讨课、没有案例分析课,学生既不会阅读法学专著,更不会阅读相关主题的法学论文,以深入掌握、思考需要学习的法学理论、法律规则:根据笔者的调研,对于法学本科生而言,就XX大学法学院而言,严格意义上的专著、名著,如《论法的精神》、《法律概念》、《法理学》(魏德士的)《法理学问题》(波斯纳法官的)基本上没有学生阅读,宽泛意义上的法学著作,在教师的推荐下有所涉猎,但在4年中有10本以上的学生也不多(比如说《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苏力的)、《看得见的正义》(陈瑞华的)),平均每年不足3本;就法学论文而言,很多学生基本上不知道其为何物、甚至有同学在大学四年没有进过学校图书馆

因此,如是的教学情况、学生学习情况,法学理论怎么可能在法科学生头脑中发芽、生根,进而言之,学生在大学四年基本上没有接受系统的法律理论教育,虽然课堂上讲授了法学、法律理论。

为什么会出现如此现状、如是缺陷,在笔者看来,直接原因是当下的学生学习处于一种简单学习状态,进而无法进入深度学习情境,导致师生无法在短短的课堂时间内展开更为深层次的教学,具体而言:

首先,作为基本判准的简单学习与深度学习。所谓的简单学习,是指即使没有经验的学习者也可以一次学会的知识,诸如时间、地点、事件、年代等学习,主要通过机械记忆完成,也不需要多少时间、精力即可完成的一种学习方式。而深度学习,则是建立在简单学习的基础之上,其要求学生深度阅读、多学科思维、设计解决问题的方案等的一种学习方式,其需要一系列的活动展开方能完成(亦即深度学习路线),从教育学角度看主要有:设计标准和课程、预评估、营造积极的学习文化、预备与激活先期知识、获取新知识、深度加工知识、评价学生的学习

其次,再次回到中国法学教育的实际教学现场,以《刑事诉讼法学》为例:

其一,作为基本背景,教学方法为讲授法,学时56学时,所有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基础知识应当涉及到,因而在课堂上能讲的时间也非常有限。

责任编辑:蒋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