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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流动人口”的平等保护及其对中国的启示_牟效波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网友投稿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1-15
摘要:摘 要 : 与中国的现状类似,美国的“流动人口”也曾经受到各种歧视。有的州法在福利援助、投票权、免费医疗服务等方面区别对待来自外州的新来者。这种歧视频频受到挑战,联邦最高法院在这一领域发展了丰富的判例。一开始最高法院使用了平等保护条款,但平

摘  要中国的现状类似,美国的“流动人口”也曾经受到各种歧视。有的州法在福利援助、投票权、免费医疗服务等方面区别对待来自外州的新来者。这种歧视频频受到挑战,联邦最高法院在这一领域发展了丰富的判例。一开始最高法院使用了平等保护条款,但平等保护条款的审查思路无法很好地解释为何区别对待老居民与新来居民和区别对待本州人与外州人两种情形不一样,因而缺乏说服力。在科恩教授的呼吁下,最高法院最终采纳了“优惠与豁免权条款”作为审查这类案件的依据,形成了新的更有说服力的审查思路。基于优惠与豁免权对一国公民的重要性,本文希望它所包含的观念成为我国制定和改革“流动人口”政策的出发点。


 关键词流动人口;新来常住人口;平等权;优惠与豁免权



 当前,中国的流动人口(实为“新来常住人口”)是一个人数庞大的群体,但是他们在移居地受到种种不平等对待,这使他们的生活面临极大不便。例如,他们不能轻易得到移居地户籍,又因为没有移居地户籍,他们的子女面临入学难问题,不能在就读地参加中考和高考,他们不能平等地享受当地的社会福利,在购房和申请购车资格时不能与有户籍居民享受同等待遇。那么,流动人口在移居地是否应该受到平等对待?是或否的理由是什么?在冥思苦想和争论不休之时,我们不妨看看美国的相关故事,或许能从中得到一些启示


 与中国的现状类似,美国的“流动人口”也曾经受到各种歧视,只是他们不被称为“流动人口”,而通常被称为“新来者”(newcomer)或者“州的新公民”(newstate citizen)。有的州制定了一些法律,在福利援助、投票权、免费医疗服务等方面区别对待来自外州的新来者,通常使用的方法是要求申请者在申请或行使这些权利之前已经在本州住满一年。这种“居住期间要求”(durationalresidency requirement)频频受到挑战,联邦最高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院”)也发展了丰富的判例。


 本文通过梳理这一系列案件中的判决理由发现,一开始最高法院使用了平等保护条款的严格审查标准,在后来的案件中,由于州法并没有涉及“生活必需品”,最高法院转而使用了平等保护的“最小合理性”标准(第一部分);但平等保护条款的审查思路无法很好地解释为何区别对待老居民与新来居民和区别对待本州人与外州人两种情形不一样,因而缺乏说服力(第二部分);在科恩教授的呼吁下,最高法院最终采纳了“优惠与豁免权条款”作为审查这类案件的依据,形成了新的更有说服力的审查思路:合众国公民有在全国范围内自由选择居住地的权利,一旦在某地区定居,自然成为这个地区的居民或公民,并且必须受到同该地区其他居民或公民一样的平等对待,除非某些情形导致不真诚的定居行为极有可能发生,但也不能受到过长等待期间的限制(第三部分)。基于优惠与豁免权对一国公民的重要性,本文希望它所包含的观念成为我国制定和改革“流动人口”政策的出发点。


 一、基于平等保护条款的审查


 可能是由于州法中的“居住期间要求”表面上直接表现为歧视新来人口,美国最高法院一开始援引了联邦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的平等保护条款来推翻州法。


 (一)“夏皮罗案”与平等保护的严格审查


 “居住期间要求”系列案从“夏皮罗案”开始。1969年的“夏皮罗案”中,康涅狄格州、宾夕法尼亚州和哥伦比亚特区的相关法律拒绝向那些在本州或特区内居住不满一年的申请者提供福利援助,不满足条件的福利申请者在其申请遭到拒绝后向联邦地区法院提起诉讼,三个联邦地区法院都判决这样的法律规定违宪。案件上诉后,最高法院在平等保护条款之下使用了严格审查标准,维持了联邦地区法院的判决。布伦南大法官撰写的法院意见指出:


 毫无疑问,在每一个案件中,等待期间要求的结果是在所有贫穷的居民家庭之中制造两个类型,而除了一类居民是那些在本辖区居住了一年或更多的时间,另一类居民在本辖区居住不满一年之外,他们之间却没有什么分别。基于这个唯一的区别,第一类居民得到福利援助,而另一类居民被拒绝福利援助。这些家庭依靠福利援助才能获得微薄的收入以生存下去——食物、居所和其他生活必需品。……即使在平等保护的传统标准之下,根据他们是否在本州居住满一年来区分这些福利申请者似乎也不合理并违宪。但是,传统标准当然不适用于这些案件。因为这里的划分触及到州际迁移这项基本权利,它的合宪与否必须用更严格的标准来判断,即它是否提升了一项“迫切”(compelling)的政府利益。在这一标准之下,等待期间要求很明显违反了平等保护条款。


 从上面的表述来看,最高法院在“夏皮罗案”中的审查方法是:由于州或特区的法律将贫穷的居民划分为两类,一类是在本辖区居住满一年的居民,一类是在本辖区居住不满一年的居民,法院应当审查这里的立法归类是否违反宪法中的平等保护条款;而且由于等待期间的要求侵犯了福利接受者州际迁徙这项“基本权利”,法院需要在平等保护条款之下对所主张的州的利益进行严格审查,即州的立法是否提升了一项“迫切”的政府利益。


 就在平等保护条款的严格审查标准之下,最高法院审查了州所主张的各种利益。首先,州政府主张“等待期间要求”是一项保护性策略,以维持州的公共援助项目的财政完整性,因而是正当的。他们声称,在一州居住的第一年需要福利援助的人很可能成为州的福利项目的持续负担,因此,如果通过在第一年拒绝向他们提供福利来阻止这些人进入本辖区,州援助长期居民的项目就不会因穷人的大量涌入而受到削弱。最高法院列举了大量证据证明,将需要或可能需要救济的穷人排除出本辖区是这些规定的特定目标,然后指出,“我们确信一年的等待期间设置非常适合用来阻碍需要援助的贫穷家庭的涌入,但禁止穷人迁入本州的目的本身在宪法上是不被允许的”,因而不能成为一年等待期间制造的归类的正当理由。


责任编辑:网友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