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律师名博

旗下栏目: 律师名博

美国“流动人口”的平等保护及其对中国的启示_牟效波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网友投稿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1-15
摘要:在 1986 年的“退伍军人福利第二案”中, 推翻州法的法官意见在审查标准上出现分歧。本案中,法院推翻了纽约州的一项法律,这项法律将退伍军人获得公职的优先权限制在那些参军时就住在纽约的退伍军人。这意味着,参

 在1986年的“退伍军人福利第二案”中,推翻州法的法官意见在审查标准上出现分歧。本案中,法院推翻了纽约州的一项法律,这项法律将退伍军人获得公职的优先权限制在那些参军时就住在纽约的退伍军人。这意味着,参军时不在纽约州,但退伍后到纽约州居住的军人因这项优先权的设置而受到歧视。布伦南大法官撰写、其他三位大法官加入的相对多数意见(pluralityopinion)则基于1972年“禁止投票案”和1974年“拒绝提供免费医疗案”中的“惩罚”理论,认为“即使暂时剥夺非常重要的利益和权利也对惩罚移民起作用”,从而引发严格审查标准。而首席大法官伯格和怀特大法官在赞同意见中遵循“佐贝尔案”和“退伍军人福利第一案”的判决方法和标准,认为拒绝向新居民提供退伍军人的优先权不能通过平等保护的合理性审查。


 另一个处理歧视新来公民的案件是1985年的“汽车免税豁免歧视案”。该案涉及的佛蒙特州法律规定,免除从外州购买的汽车的使用税,但这项豁免仅适用于那些买该汽车时是佛蒙特州居民的人。最高法院判决区别对待新老佛蒙特州居民的法律规定通不过平等保护的合理性标准。“那些买自己的汽车时是佛蒙特州居民的人和在其他地方买汽车后才来到佛蒙特州的人没有重大不同。”


 二、平等保护条款的局限



 从夏皮罗案开始,最高法院在绝大多数判例中都在平等保护条款之下审查区别对待新来人口的州法。但是,这些判决没有解释的问题是,为什么州法为了提升一项“迫切”的利益,才能区别对待来自外州的新来人口,而防止那些追求更高福利的外州穷人来本州定居并分享本州财政、维持本州财政完整性的目的、用更多的分红回报老居民过去的贡献都不能满足这一要求呢?为什么一州在分配政府服务时区别对待老居民和新来者就这么“难”呢?


 这与我们司空见惯的情况似乎不一致。我们常见的情况是,一州可以区别对待本州居民和外州居民。一州可以只向本州居民发放社会福利,不必向外州居民或在本州短期停留的外州居民发放;一州可以只向本州居民提供廉租房,不必向外州居民提供;一州可以只向本州居民减免公交车费用,不必向外州居民提供这项优惠;一州的司法机构只管辖本州的案件,不必为外州居民提供这项公共服务;一州可以只向本州居民提供免费医疗服务,不必向外州居民提供;一州可以只允许本州居民投票选举本州官员,不必把投票权扩展到外州居民;等等。所有这些似乎都说明,一州可以区别对待本州居民和外州居民,而且在直觉上,我们认为这些区别对待也是合理的,并不违反平等权条款。


 这样的区别对待俯拾皆是,没有人质疑它们的合理性,但是为什么一州保护本州财政不被外来新居民分享的政策、防止本州的福利项目不因外来定居的穷人过多而瘫痪的政策、用更多分红回报老居民过去的贡献的政策就偏偏违反平等权呢?虽然这些新来人口也是本州的公民,但他们毕竟刚刚来自外州,其来自外州的事实难道不能为一州区别对待他们提供理由吗?


 这不难让我们联想到中国的类似情况。目前,中国的跨省“流动人口”数量众多,但流入地政府,尤其是北上广等特大城市都实行严格的户籍限制或居住证积分限制,并基于户籍和居住证分值区别对待新来人口,以控制人口规模,实际上就是防止外来人口不断涌入,分享有限的空间资源。同时,这些政策也是为了限制社会福利的发放范围,保证老居民的福利水平。中国的地方政府在采取这些政策时,理由通常是空间资源有限、公共服务资源有限,如果平等对待新来人口,人口规模将无法控制,计划中的城市功能定位将无法维持,原有居民做出的贡献就受到忽视。比美国一年居住期间的限制更严格的是,中国的地方政府干脆不给新来人口户籍,任何有理性的人都认可,这意味着这些新来人口根本得不到当地的常住居民资格,仍然只是持有“暂住证”的“外地人”。在地方政府有正当理由可以只向本地居民负责的大背景下,为什么这些区别对待户籍人口与新来人口的政策偏偏不被允许呢?


 看来,无论在美国还是在中国,如果区别对待本地原有居民与新来人口不被允许这一判断成立的话,这种区别对待的情形必定与那些合理的区别对待本州(省)人与外州(省)人的情形存在实质不同,而这种不同是平等权条款无法单独回答的。美国最高法院要使自己的判决有说服力,就不能仅仅依靠平等权条款,而是必须提出更有说服力的理由和依据。


 三、萨恩斯案:优惠与豁免权条款


 早在1984年,科恩教授就针对夏皮罗案、禁止投票案、拒绝提供免费医疗案、学费差异案、离婚限制案和佐贝尔案发表评论,认为最高法院在这些案件中的判决结果没有问题,但使用的审查方法和标准没有说服力。因此,他认为这些案件的判决结果需要一种更好的解释,这项解释根植于联邦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的“优惠与豁免权条款”。该条款规定,任何州不得制定或实施任何法律,来剥夺合众国公民的优惠与豁免权。科恩教授的以下论述值得我们认真研读:


 一开始,我们确实需要记住,问题起源于以下背景:州可以将州的优惠和利益仅提供给它自己的公民。在公民与非公民之间的这种区分是允许的,尽管乍看上去宪法第四条中的优惠与豁免权条款要求平等对待州的公民与其他州的公民。很明显的解释是,州之所以作为州而不是作为一个全国性政府的部门存在的现实,需要一种观念的存在:州的公民拥有州有资源,而且一州并不需要与整个国家分享它的财政。


责任编辑:网友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