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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流动人口”的平等保护及其对中国的启示_牟效波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网友投稿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1-15
摘要:不难看出,上述第一段是最高法院多数意见判决的依据,即第十四修正案的“优惠与豁免权条款”以及以之为依据的“公民身份条款” 。 第十四修正案的公民身份条款“明确将公民身份与居住行为划了等号”。只要真诚地居

 不难看出,上述第一段是最高法院多数意见判决的依据,即第十四修正案的“优惠与豁免权条款”以及以之为依据的“公民身份条款”第十四修正案的公民身份条款“明确将公民身份与居住行为划了等号”。只要真诚地居住在一州,合众国公民就自然成为这个州的公民。而“优惠与豁免权条款”则保障合众国公民自由选择居住地的权利,并保障合众国公民选择新的居住地因而成为该州公民后,享有与该州其他公民同样的权利,因而各州不能“仅仅在名义上承认他们的公民身份,而实际上仍然将他们当作其他州的公民对待”。因此,只要合众国的某个公民真诚地选择居住在加州,加州既不能阻止他的选择,也不能在他定居后区别对待他。这与科恩教授的解释完全一致。


 回到案件事实,按照上述前提,加州自然不能阻止外州居民移居本州。至于加州能否通过区别对待新来居民的手段实现省钱的目的,不用说可以通过每人每月普遍减少72美分来实现这一目的,即使需要救济的新来居民数量使加州无法承担这些福利项目,从而使加州的福利水平大大降低甚至取消,加州也不能依靠在本州制造特权等级来维持福利项目。


 那么,这些居民是否真诚地居住在加州呢?最高法院认为,加州的福利项目不太可能吸引不真诚的居住行为。因为这些福利项目基本上都在加利福尼亚停留期间消费,不像“离婚”和“高等教育”一样可以带回原来的居住地享用。因此,如果加州仍然以“居住期间要求”作为确认居住行为真诚与否的手段,这项手段就是歧视新来居民的借口。

 四、结论


 (一)总结与启示


 以上是最高法院在新来人口的平等保护问题上迄今使用的审查思路变化情况。从“夏皮罗案”开始,最高法院在一系列案件中使用了平等保护条款的严格审查标准,在后来的“佐贝尔案”等一些案件中,由于州法并没有涉及“生活必需品”,最高法院转而使用了平等保护的“最小合理性”标准。但基于平等保护条款的审查思路无法很好地解释为何区别对待老居民与新来居民和区别对待本州人与外州人两种情形不一样,因而缺乏说服力。在科恩教授的呼吁下,最高法院最终在“萨恩斯案”中采纳了“优惠与豁免权条款”作为审查这类案件的依据。即使在美国,法官们对这项权利的范围也是众说纷纭。由于普遍认可“自由选择居住地”并且“在定居后受到平等对待”的权利是“优惠与豁免权条款”的应有之义,在新来人口的平等保护问题上,我们不妨利用我们能够理解的语言表达美国最高法院的审查思路:合众国公民有在全国范围内自由选择居住地的权利,一旦在某地区定居,自然成为这个地区的居民或公民,并且必须受到同该地区其他居民或公民一样的平等对待,除非某些情形导致不真诚的定居行为极有可能发生,但也不能受到过长等待期间的限制。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上述审查思路的演变(尤其是“萨恩斯案”最终确立的审查思路)无疑给我们带来重大启示。我们一直没有充分重视(甚至没有意识到)本国公民在自己的国土上自由选择居住地点并且受到平等对待的权利,这就意味着一个统一国家的好处没有得到充分利用。各地区之间画地为牢,人口流动面临障碍,最终导致国民迁徙自由及附带利益的巨大牺牲。在一个国家内,如果人们跨地区迁徙不像跨国迁徙那样难,无需流入地的“签证”,到流入地后无需拿到“绿卡”或“国籍”就能永久居住,并且不会因为自己的迁徙行为而在迁入地面临子女入学难等种种重大不便,那么国民将有更大的自由度享受国内不同地区的风土人情,在变换工作和生活方式时将更少顾虑。这正是我们之所以愿意组成一个大国的原因之一,也正是国家这种共同体应该给自己的国民提供的基本便利。如果有些地区凭借地理优势、自然资源优势、甚至人为划拨的资源优势获得良好发展,然后拒绝其他落后地区的民众前来定居分享,为新来定居的居民设置种种不便,那么这个名义上“统一”的国家实际上正在走向分裂。一个统一国家显然不仅意味着疆域的完整,还意味着内部尽可能的融合,至少包括国土共有、市场统一、道路共享、人口一体。如果我们认可这一点,那么美国的宪法判例所确立的“自由定居后受到平等对待”的公民权利就应该成为我国制定和改革“流动人口”政策的出发点。之所以称之为“出发点”,是因为我们国家和美国一样,可能会面临某些极端的、需要对这项权利进行限制的情况。但是既然这项权利是一国公民所应享有的基本便利,它就不能动辄受到限制,要限制它就必须基于更重要的利益考虑。


 (二)中国的同类问题分析


 目前,在我们国家有一群迁徙者,他们拿到迁入地的户籍比出国拿到绿卡或国籍都难,他们在迁入地受到的不平等待遇比在国外作为暂住者受到的不平等待遇都多,比如他们的子女在迁入地入读小学比在国外暂住期间入读小学都难,他们的子女都不能在迁入地参加中考和高考。这些都是在一个统一国家中不应该长期存在的现象。那么,在我们国家是否存在一些更重要的利益考虑可以为限制迁徙人口的平等权提供正当辩护呢?我们不妨稍作分析。


 1.城市资源承载力难题?


 目前,各地政府和有些学者都会提出一些理由,为区别对待新来常住人口辩护,其中最经常被提及的、也是最可能站得住脚的是“城市资源的有限承载力”难题。这一难题似乎为控制人口规模提供了理由,而控制人口规模似乎又为限制落户提供了理由。但是,我们稍作推敲就会发现这个理由似是而非。首先,城市资源的承载力的确不是无限的,甚至十分有限,像北京这样的特大城市的水资源就极端缺乏,但是,当资源缺乏达到一定程度时,人们自然会做出有利于自己的选择,或者坚持在本地受煎熬,或者移居外地。人们的头脑应该不会简单到面对资源缺乏时没有任何应对措施的程度,到时应该会去选择更好的居住环境,爱北京、上海、广州也不会爱到与这些城市共生死的地步。“闯关东”、“走西口”、“下南洋”等历史事实证明,这些担心都是多余的。事实上,正是人们的选择能力才能使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资源分配达至一种动态平衡,而不是在一个国家中,好的地方越来越好,差的地方越来越差。之所以有那么多人来到特大城市生活、工作,还是因为这里的资源相对更加丰富,有某种更强的吸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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