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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设计中的欧洲检察院_思贫厄者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思贫厄路24号 黄礼登的法律博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1-17
摘要:派出的欧洲检察官可以采取的侦查措施有搜查、查验、扣押、监听、逮捕等。如要采取逮捕措施,必须申请欧洲逮捕令。此外,当案件与国内管辖的案件类似时,他还可以采取国内法上对此类案件允许的其他各类侦查措施。派

  派出的欧洲检察官可以采取的侦查措施有搜查、查验、扣押、监听、逮捕等。如要采取逮捕措施,必须申请欧洲逮捕令。此外,当案件与国内管辖的案件类似时,他还可以采取国内法上对此类案件允许的其他各类侦查措施。派出的欧洲检察官采取侦查措施的前提是有理由认为将获得对侦破案件有利的信息和证据,并且不存在更轻微的手段。各国派出的欧洲检察官之间应紧密合作,当必须采取跨境侦查措施时,他请求其他成员国内的派出的欧洲检察官协助执行,并同时报告给欧洲检察院内的对其实施监督的欧洲检察官。如果被请求方认为请求事项有错误或者不合适,他应马上报告给欧洲检察院内的对其进行监督的欧洲检察官,并和请求方协商,争取取得一致。被请求派出的欧洲检察官如果同意被请求事项,要么自己亲自执行,要么委托给其国内的机构执行,同时在国内法允许的情况下,遵照请求方要求的形式去执行。

  侦查终结后,派出的欧洲检察官应该向对其实施监督的欧洲检察院内的检察官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后者再附上自己的意见向常设厅报告,由常设厅作出决定。如果常设厅决定起诉,由派出的欧洲检察官向其本国法院提起公诉。如果两个以上的成员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由常设厅决定在哪一国法院起诉。

  欧盟司法专员维拉·朱洛娃在2016年9月28日发表谈话阐明,如果2017年初欧洲理事会通过建立欧洲检察院的决议,在欧洲议会通过之后,预计到2019年,欧洲检察院就可以正式开始运转了。目前,对于欧洲检察院的设立细节仍在讨论和修改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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