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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志如:试论法学教育对法科教师的基本要求_jiangzhiru2005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蒋志如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2-20
摘要:这一环节在中国法学院教学中属于形同虚设的境地。申言之,从作业看,一门课程的教师在一门课的教学中基本上不布置作业,即使布置一两次作业也不需要评阅(而且即使批阅也),更不要说反馈学生;从课后辅导看,法学

这一环节在中国法学院教学中属于形同虚设的境地。申言之,从作业看,一门课程的教师在一门课的教学中基本上不布置作业,即使布置一两次作业也不需要评阅(而且即使批阅也),更不要说反馈学生;从课后辅导看,法学院师生在课堂之后基本上没有任何互动,当然少数学生也能与上课教师有互动,但更多与教学无关;从教学答疑看,基本上在教学之最后两节课展开,学生在这时已不关心对知识的疑问,他们只关心与期末考试相关的内容。

最后,从考试角度看。这是对教师教学效果的一次测试,是对学生的学习效果的检验,更是对教师教学的制约。从前述对教师教学情况的描绘,我们可以得出这么一个简单判断,即学生在教学之余基本上不花时间学习,无论教师花多少心思在教学准备上、也不管采取何种教学方法,他们在整个教学过程中处于白板状态。在此情境下,学生不可能通过考试,学生则寄希望于授课教师的漏题、改卷时的通融,且屡试不爽,教师也乐意配合[22]。

综上所述,根据法学本科教学的运行现状,可以得出这样一个判断:当下的法科教学对教师的要求处于荒芜状态。他们在教学各个环节实际上相当于中国皇帝在中国权力位置中所处的位置,其可以任意而为:学生无法制约教师,课前准备也相当于无人监管或无法监管状态,考试也对教师提不出令其改进的要求。

三、从法律文本角度解读对法科教师的要求

刚才,笔者仅仅从中国法学教育教学实践角度揭示其对法科教师的基本要求,在本部分笔者将从当下中国立法部门制定的法律、法规,教育部制定的基本政策的文本角度出发分析其对教师的基本要求。但是,根据笔者掌握的资料,并未单独有就法学学科的立法规范,而是对作为一体的教育、高等教育而制定的法律、法规,法学专业作为这一体系的一部分而存在,分析后者即完成对法学专业的分析和思考[23]。因此,本部分的分析,就是针对的对象就是作为整体教育的法律、法规,与本文有关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主要包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下简称《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

这三部法律虽然从时间上看,依次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1993年制定《教师法》,1995年制定《教育法》,在1998年制定《高等教育法》[24]。但从规范进化的视角看,其叙述的顺序应该如下:

首先,《教育法》最简略,规范教师的法律条文只有4条,分别为教师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第32条)、国家对教师的义务(第33条)、国家对教师的管理(第34条)、对学校的管理人员、其他人员的管理(第35条)。只有第34条与本文分析有关,该条文为“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该条文可以说是国家对教师的管理,在某种程度上更可以说是对教师提出的要求,可以分为:其一,最低层次需要教师资格;其二,职务和聘任,根据教师的条件聘任不同职务,其三,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

这一要求或规范,一方面并没有对教师提出的具体要求,主要是从宏观角度上规范了对教师的要求;在另一方面,在这一法律条文中,我们也可以发现从事教师的最低要求,其实也是可以要求的条件,即获得教师资格。

其次,对此的进一步规范,可以从《高等教育法》中看到:《高等教育法》关于教师的规范有8个条文(从第45条到52条)与《教育法》相对照的有5条,可以说是对后者的进一步细化:其一,在最低条件上,对教师资格的进一步细化,提出了中国公民获得教师资格必须?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有相应的教学能力③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第46条)。其二,教师职务制度分为助教、讲师、副教授和教授及其获得这些职务的条件(第47条)。其三,教师聘任制度的进一步细化(第48、49条)。其四,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等(第51条)。

简而言之,与《教育法》比较,《高等教育法》在最低条件上有细化,即对教师资格条件的细化,当然最能标志这一点的是学历(研究生学历或者大学本科学历)。

再次,《教师法》对教师的要求。1993年全国人大制定《教师法》,共43条,是对前述问题的进一步细化,都单独成章,而且还增加了总则、法律责任、负责等法律条款;但与本文有关的主要有以下3个条文,即第二章“权利和义务中的”第八条(教师的基本义务)[25]、第三章“资格和任用”中的第10条(从教必须具备教师资格)、第11条(取得教师资格必须具备的学历)。纵观条文内容,虽然法律条文内容日渐详细,但关注的基本内容,就对高等学校教师的要求而言,基本上没有增加,即在对从事高等教育的基本要求为学历条件,研究生学历或者大学本科学历[26]。

综上所述,根据中国涉及到教师的主要法律,对(法科)高校教师的基本要求或者说唯一可以称为货真价实的对教师的要求,即对教师的学历要求,更确切地说对高校法学院教师的基本要求是研究生学历或者说大学本科学历,进而言之,即对高校法科教师的最低要求至少应该为大学本科学历。

四、学历中知识与技能

根据前述,即从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法学教育实践的双重视角观察,法学教育对法科教师最重要的条件或者要求为该教师的学历。因此,本部分就从学历角度深入分析对一名教师的应有要求。根据现行法律,一名教师至少应该具备本科学历[27],但中国高等教育发展到今天,特别是1998年大学扩招后10余年的今天,如果只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即取得学士学位的大学生),他/她已很难取得高校教师资格,从中国当下高校的招聘广告可以窥探一二,正如如一所普通高校的招聘教师的基本要求[28]:

一、招聘类别与要求

引进全职在校工作的各类人才主要包括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优秀人才、青年人才和紧缺专业硕士研究生等五类人员,具体要求如下:

(一)学科带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博士学位,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特别杰出人才年龄可适当放宽;

……

(二)学术带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博士学位,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特别杰出人才年龄可适当放宽;

……

(三)优秀人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博士学位,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特别优秀人才年龄可适当放宽;

……

(四)青年人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博士学位,原则上不超过35周岁,个别学科结合实际可适当放宽年龄;

……

责任编辑:蒋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