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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志如:试论法学教育对法科教师的基本要求_jiangzhiru2005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蒋志如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2-20
摘要:简言之,每一类人才招聘都有一个基础性条件,即博士研究生学历。进言之,从高校教师的学历条件看,虽然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高校法学院从事法学教学的学历条件还是本科学位,但现有情势却将学历条件提升到法学

简言之,每一类人才招聘都有一个基础性条件,即博士研究生学历。进言之,从高校教师的学历条件看,虽然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高校法学院从事法学教学的学历条件还是本科学位,但现有情势却将学历条件提升到法学学位的最高级别、博士研究生水平[29]。而且,博士研究生也由卖方市场变迁为卖方市场,即法科博士在招聘上也有分层,大致可以依次分为海外留学的博士研究生(很多学校直接授予副教授的资格,如果该校有赋予教师副教授的资格的话)、取得法学副教授的博士研究生、本土培养的应届毕业博士研究生——不同层次的博士生,学校、法学院给予不同待遇和职称,处于第三层的应届土鳖处于最下层的境地。

此为社会分工的产物,如果申言之:

现代工业社会中的社会分工、专业分工是为常态[30]。它意味着任何一位职业者在进入该职业或者行业时达到市场准入条件,即全面、深入地学习职业知识、接受职业训练,如美国律师职业必须经历三年的J·D教育:包括其一,一年基本课程的学习、二三年级各种选修课的学习达到规定学分;其二,再有其间必须完成在律师事务所、检察院、法院的实习;其三,能够在州律师资格考试中及格[31]——在这里,一年级的基础课程,每位J·D学生都必须完成,二、三年级的选修课虽然也是每位J·D必须,但有所不同的是,每位学生根据自己的偏好选择相关课程[32];在学分满足的条件下,他们参加实习和律师资格考试。

进言之,职业准入问题首先是对职业者的学历要求,亦即方流芳教授追问的关于法学第一学位问题[33],在此过程中职业者将要掌握和领会将来从事职业时需要的基本术语、概念和思维方式。而作为法学的二学位、第三学位的法学硕士、法学博士,则必须是经历了第一学位后才能获得的学位;再进一步说,根据现代工业社会专业分工的要旨,虽然不会明文排斥其他专业的第一学位进入法学第二、第三学位,但在实践中却都是经历了法学第一学位的法科学子才能进入第二、第三学位的学习和研究[34].当然,法学的第二、第三学位却不是进入法律职业,特别是以司法实践为导向的律师、法官、检察官等法律职业的充分条件。

就从事高等法学教育的教师来说,正如前述必须获得法学博士(甚至还必须拥有博士后经历)学位,亦即在获得法学博士学位时必然已取得法学硕士学位和法学学士学位[35]。进言之,法学博士、法学硕士必然与拥有法学学士学位的法科学生拥有共同的关于法律领域的基本概念、理念和思维方式;在此基础上,法学博士、法学硕士在更为狭窄的领域中继续学习和探索。以诉讼法学为例,对攻读诉讼法学博士学位的博士研究生的学生来说,他的学习经历应该如下:

首先,学习本科四年的法科基本课程(包括若干必修课程如法理、宪法、民法等10余门基础课程和相关如公司法、司法文书等选修课程的学习和实习,获得法学学士学位。其次,在此基础上,或者通过考研,或者通过保送获得攻读法学硕士诉讼法学硕士学位的资格,经历三年的学习和学位论文获得(某某方向,如刑事诉讼法学方向)诉讼法硕士学位。再次,在前两者基础上,即在获得法学硕士学位后,如获得攻读法学博士的资格,经过三年(最长可以延至6年)的课程学习、相关学术训练、博士论文等环节获得诉讼法学博士学位[36]。

因此,通过如是10年的专业学习和专业训练[37],一位获得博士学位从是法学教育的教师在理论上应该具备以下几种能力:

首先,从知识的角度看。在笔者看来,除了应该把握和理解了法学的通识知识外[38],还应该精深根据自己的爱好和倾向选择进一步细化的专业知识,更应该擅长细化后专业领域的前沿知识、相关知识等。标识这些知识的工具为考试,即通过考试检验获得法学博士学位的学生应该掌握的知识。

其次,从能力角度看。在获得法学知识的过程中,一位法学博士同时也获得各种技能(但不包括从事司法实务的技能),主要有两种[39]:其一,阅读能力。无论是以法律事务为业还是以学术为业,均须阅读大量卷宗或者学术性书籍,如果在专业学习和训练中不能掌握此种能力则不能胜任该项工作。其二,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通过学习、阅读获得知识,但更应该在此过程中训练学生的解决问题能力技能,这是前者的最终目的,在法学院就应该培养的能力,而非在司法实务中或者说从事教学和研究时才应该具备的基础能力。

综上所述,根据当下法学院对法学教师的博士学历要求,他/她在理论上应该具备具备深厚的法学知识和解决问题(包括提出问题、分析问题)的能力。当然,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能力主要是指抽象意义上的能力,而非教学实践中的教学技巧和经验中形成的能力。

五、经验中的知识与技能

获得法学博士学位的法科学生并不必然从事法学教育工作,更有可能从事学术科研工作[40],也可能从事律师、法官、检察官等实务性工作,有时还可能从事其他非法律职业的工作,但从事法学教育,根据前述教师应该获得法学博士学位已是一个普遍要求。而且更如前述,一名从事法学教育的教师在整个求学阶段(包括本、硕、博学位)获得的知识、能力和技能是一种学院派的知识与技能,具有一般性和抽象性特点。显然,这还只是一个前置性条件,还需要其他方能组成一名教师教学的全部内容,亦即:如果一名法学博士从事法学教育,他的教学经验(甚至包括他的经历)、教师个人偏好如果能够融入到具体的法学知识教学,有个人特色的法学教学方式形成。不仅仅有法学知识的传授更有思想的碰撞。反之,所从事的法学教育在效果上可能仅仅是对教材之重复,或者说仅仅是对前述抽象能力的教条化传授,亦或者说这种教学相当于一面镜子对具体教学内容的反照而已。

申言之:

首先,教学经验

根据从教的基本要求,一名法科教师除了具备学历条件外,必须接受大约一段时间岗前职业培训。在此期间,学员需要修习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教育法等课程,需要备课和试讲,再有考试等环节,经考核合格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经过申请,由省教育厅颁发教师资格证书,允许其从教[41]。进而言之,在正式从事教学之前,一名教师虽然获得了一些初浅教学经验,但毫无疑问在这时该教师的教学经验还非常少、零星,而且还主要来自培训期间教育专家的讲授。

责任编辑:蒋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