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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犯罪亟待机制预防_法之徒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法徒之博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2-26
摘要: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犯罪亟待机制预防 日前,武昌市火车站发生一起恶性刑事案件,因口角纠纷,犯罪嫌疑人胡某将面馆业主姚某头颅砍下,后发现胡某持有当地颁发的精神二级残疾证明,该案引发社会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犯罪的再思考。 刑法对犯罪主体的要求是具有

    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犯罪亟待机制预防

  日前,武昌市火车站发生一起恶性刑事案件,因口角纠纷,犯罪嫌疑人胡某将面馆业主姚某头颅砍下,后发现胡某持有当地颁发的精神二级残疾证明,该案引发社会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犯罪的再思考。

  刑法对犯罪主体的要求是具有辨认控制能力,基于思维不自主,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这也是国际通行的刑事理念。而对于民众来说,则往往曲解为“杀了白杀”“打了白打”,感觉精神病人能借此凌驾于法律之外这种思想事实上折射出目前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的缺位。

  从司法实践来看,虽然刑诉法中新增加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一章,但由于缺乏配套的实施细则(《强制医疗所条例》目前仅是送审稿),实践中有些被送至精神病院,有些则在释放之后重新流散到社会,有些则被家属领回家自行监管,换而言之并没有起到应有的管制、限制及医治作用,这无疑削弱了司法的惩治效果,也为社会增加了不稳定因素。

  预防机制的欠缺是最主要问题,目前刑诉法所增加的强制医疗程序仅限于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即只对已发生的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犯罪进行处置,并没有对潜在的肇事肇祸精神病人进行有效的了解和掌控,不能对此类潜在的犯罪起到有效的预防作用。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虽有对精神障碍患者的收治表述,但由于缺乏相应的程序保障,导致个别地方强制收治引发质疑,也让收治变得难以为继。

  不仅如此,由于加害人患有精神疾病,赔偿能力往往有限,这势必导致被害人家属难以通过刑事或民事诉讼程序获得足够赔偿。虽然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已在试行,但就目前来说该救助体系尚不完善,且救助标准较低、救助金额有限,多种情形累加之下,救济的缺位无疑让被害人家属处境雪上加霜。

  必须看到的是,精神卫生问题的严重性在中国十分突出,据相关数据表明,精神疾病在中国疾病总负担中排名居首位,约占疾病总负担的20%。而我国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约1600万人,近10年来我国各精神病院累计收治肇事肇祸精神病患者7.5万例,有杀人行为者约占30%,相关数据所代表的危险性不能不引起法律人士的高度重视。

  由此,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犯罪亟待建立预防机制,具体而言,需从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危害程度及可能性分类、暴力型精神分裂症患者犯罪史建档、收治必要性审查、鉴定市场规范化、诊断及医治体系、被害人救助等各方面构建并完善,这不论对患者来说还是对社会而言都是必要之举。

责任编辑:法徒之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