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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肃杀的刑法介入家庭教育_刑法进化观察室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刑法进化观察室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02
摘要:对于是否需要充满肃杀的刑法介入家庭教育和社会规则建设,我们至少需要考虑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案件发生频率,是否具有高发性。第二,刑法的性质,是否可以轻易发动;第三,刑法的有效性,是否有其他预防措施。我们唯有对这三个问题进行了清晰的分

对于是否需要充满肃杀的刑法介入家庭教育和社会规则建设,我们至少需要考虑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案件发生频率,是否具有高发性。第二,刑法的性质,是否可以轻易发动;第三,刑法的有效性,是否有其他预防措施。我们唯有对这三个问题进行了清晰的分析,并且得到了共识,那么,我们对类似行为的处理也就有了相对较为理性的选择。

首先,我们来看案件发生的频率,是否具有高发性。我们必需承认的是,该案件发生在当下的中国环境之下,非常令人心痛,一方面是幼小生命的离去,另一方面同时是两个儿童,再加上社会公众对于养育儿童的艰辛和快乐的体验,让公众感到非常痛心,痛心的同时也充斥着对于监护人的监护不力的批评。即便如此,我们还是应当看到这种事情发生的偶发性。父母对子女更多地是“爱和教育”,出于疏忽而导致严重后果的毕竟还是少数。刑法惩罚的行为应当具有普遍性和高发性。我们可以分析现行刑法典中的478个罪名,我们可以看到每一个罪名所惩罚的行为都具有高发性和频繁性。类似行为发生的偶发性特征,决定了并不需要刑法的介入

其次,我们来看刑法的性质,是否可以轻易发动。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中,无论中外,刑法都是处罚措施和处罚手段最为严厉的法律,刑法可以剥夺人的生命、财产、自由和资格。而且对加害人实施刑罚造成的成本非常巨大,一方面对加害人造成的惩罚非常明显,犯罪人在监禁场所的生活,会导致与现实社会环境的隔离,即便是最终回归了社会,也会造成生活能力的弱化,有可能再次走上犯罪道路。另一方面,刑罚也会造成非常严重的成本。这种成本可以从多个方面进行分析,首先就是司法机关人、财、物的付出,这一点还是可以用金钱进行衡量的;较为严重的是无法用金钱衡量的,比如国家治理手段的弱化,因为通过刑法对某些行为进行规制非常便宜,能够体现“短、平、快”的效果,相对于进行行政管理手段的创新较为容易。但是,刑法的广泛使用将会造成行政管理手段的弱化。对于类似行为就是如此,一旦我们通过刑法对监护人进行惩罚,那么必然就会只注重行为模式的设定、主观方面的探讨,也就忽视了在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儿童教学、游乐场所规则等方面的建设。因此,刑法不应当轻易的发动和介入。

最后,我们来看刑法的有效性,是否有其他预防措施或替代措施。刑法在启动层面上具有被动性,在追求效果层面上具有事后惩罚性。可以说,刑法的事后惩罚性远远不同于“事后补救性”。事后惩罚性决定了刑法只是注重惩罚,而不注重补救。即便是我们承认刑罚具有威慑性,但是这种威慑性需要相应条件,而且刑法的威慑性并不能被无限的放大。非常明显的就是,对于某些犯罪或某些行为人来说,刑罚的威慑力几乎不存在。比如故意杀人罪、贪污贿赂犯罪等等。这些犯罪是由于犯罪性质或行为人内在特质决定了刑罚威慑的无效性。刑罚威慑无效的另一种表现就是,善良的人们不实施犯罪并不是迫于刑罚的威慑,而是基于内心的善念。对于儿童坠亡事件之后,可以说,家长们对于子女的严加看护肯定并不是基于刑罚的威慑,而更多地是基于“爱和教育”。只要家长对子女多一些“爱和教育”,社会注重对于规则的建设和遵守,家长和社会协同努力,类似的行为应该可以得到有效的预防。如此一来,非但不用将充斥着肃杀的刑法介入家庭教育和社会规则建设,也能让社会运行充满着“爱与教育”。

教育无他,爱与榜样,而不是大棒!

责任编辑:刑法进化观察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