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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司法人员依法履职行为应当终生受到保护_王洪松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王洪松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8
摘要:去年七月份,“两办”发布了《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该规定共计27条,自2016年7月21日起施行,被称为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一道“金牌”。 研读这项规定,我觉得只要是法官、检察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他们的行为应当终生受到保护

去年七月份,“两办”发布了《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该规定共计27条,自2016年7月21日起施行,被称为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一道“金牌”。


研读这项规定,我觉得只要是法官、检察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他们的行为应当终生受到保护,不管他们现在和以后还是不是法官、检察官。


司法人员是公平正义的守护者。司法人员既然对办案责任终生负责,那么他依法履职行为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更应当得到终生保护。


只有这样,司法人员才能放下包袱,去掉后顾之忧,专司司法之职,秉公办案。也只有这样,才能树立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


司法人员依法履职的行为,如果涉嫌违反职业道德、失职渎职、违法犯罪,有关人员可以批评、检举、控告,由有关机关查处,但是不能百般嘲讽、侮辱甚至诽谤,形成语言暴力,损害司法人员的声誉,影响司法人员的生活。


有一种暴力叫语言暴力。百度解释,语言暴力,就是使用谩骂、诋毁、蔑视、嘲笑等侮辱歧视性的语言,致使他人的精神上和心理上遭到侵犯和损害,属精神伤害的范畴。


特别是对司法人员和司法机关,这种暴力一旦形成,其杀伤力是非常大的。


如果司法人员觉得有关人员关于其依法履职行为的语言暴力影响到自己的声誉和工作生活,他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举报。不管他现在或者以后还是不是法官、检察官。


因为,该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法官、检察官因依法履职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利用信息网络等方式侮辱诽谤,致使名誉受到损害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维护法官、检察官良好声誉,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还规定:对干扰阻碍司法活动,威胁、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伤害司法人员及其近亲属的行为,应当依法从严惩处。对以恐吓威胁、滋事骚扰、跟踪尾随、攻击辱骂、损毁财物及其他方式妨害司法人员及其近亲属人身自由和正常生活的,公安机关接警后应当快速出警、有效制止;对正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法果断处置、从严惩处。对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司法人员及其近亲属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之前,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必要时可以将其送精神病医院接受治疗。


遇到这种情况,司法人员所在的单位—“娘家人”也应当主动站出来,依法维护司法人员的合法权益,让司法人员得到支持和帮助,得到鼓舞和慰籍。不管他现在和以后还是不是司法人员。


依法为依法履行职责的司法人员担当。这是义务更是担当。


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规定说得再好、含金量再高,如果得不到有效落实和执行,也是一纸空文。

责任编辑:王洪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