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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黑犯罪辩护16个辩点及46个论证方法_王思鲁律师(2)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王思鲁律师原创博客 发布时间:2017-05-31
摘要:5. 结合相关司法裁判依据论证以上四点,基本上已完成组织特征的说理。但为了更详实的分析,还可以就涉案组织仅为普通共同犯罪、犯罪集团而非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补充论证。参考《刑事审判参考》第 619 号《邓伟波等

5. 结合相关司法裁判依据论证以上四点,基本上已完成组织特征的说理。但为了更详实的分析,还可以就涉案组织仅为普通共同犯罪、犯罪集团而非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补充论证。参考《刑事审判参考》第619号《邓伟波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可以论证各被告人违法犯罪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组织成员个人的目标和利益,而不是为了维护其组织的利益、安全、稳定和发展,也不是为了实现其对一定区域或者行业的非法控制;控方所认定的“核心成员”频繁更替、组织结构松散,而且控方没有证据证明这种松散人员关系是通过隐蔽方法制作出来的假象;在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时成员之间没有相互配合,或者虽然有相互配合,但所谓的“核心成员”并没有进行任何干涉;成员没有按照地位或作用进行分配,或者虽按此分配但都是就某一起具体犯罪“坐地分赃”,直接、简单且缺乏相对稳定的分配模式。综上论述涉案组织仅为普通共同犯罪、犯罪集团。

另外,笔者从现有案例归纳得出当前涉黑组织的人员构成分为企业人员、自然村村民(居民)、非本地户籍同乡三类,他们往往存在共同的生活基础,或者存在同一企业或关联行业的工作基础。根据以上分类可进一步丰富否定组织特征的论证方法:

6. 企业人员类型的组织。控方认定的涉黑成员所形成的组织架构,本来就是企业管理层的架构,上下级关系和权责分配是出于经营管理层面的需要而设置的,不存在严密的、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分工;组织架构及工作分工以公司章程及工作制度为依托,该等制度与帮规条约截然不同,企业在近年来有人员自由出入,人员的进入是通过正规的聘用流程,人员的退出并没有被限制;企业有合法的经营范围,企业人员的工作内容符合法律规定。

7. 自然村村民(居民)类型的组织。成员之间称兄道弟是基于相互间是同一姓氏的同宗兄弟,而且当中不乏存在亲属关系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成员相对固定,但相互间关系松散,日常的联系和聚会没有固定时间地点,或有相对固定的时间,但是是基于共同爱好聚集,如侃茶打牌。成员间不存在严密的、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分工,也无严格的帮规条约,相互独立无依附关系。

8. 非本地户籍同乡类型的组织。成员通过老乡会、聚餐等形式聚集,以共同工作生活圈为纽带。根据现有案例,同乡类型的组织往往会出现不同地域老乡之间的打斗事件。可通过分析打斗事件发生的原委论证该事件的偶发性;证明人员并不是为了争夺组织在该地区的利益及控制力而集结;虽然事件中有带头的成员,但该成员是因为个人原因才主导违法犯罪,然而其在组织中地位并不固定;参与者仅是基于面子、义气、起哄的心理参与违法犯罪活动,本来就没有抱团称霸的想法(其他相关论述可参考“自然村村民类型的组织”部分)。

(二)涉案组织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辩点2

《刑法》就“经济特征”的表述是“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而根据相关判决书,当前大部分法院在认定经济特征时也正是考虑这三个要件。因此,否定经济特征的方法应该从这三个要件出发:

9. 涉案组织并没有通过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参考《刑事审判参考》第628号《乔永生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可论证涉案组织并没有或者并不是主要通过实施赌博、敲诈、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攫取非法利益,并没有通过开办公司、企业等方式边洗钱边获取非法利益,企业资金的来源是合法的经营所得,并没有“以商养黑”、“以黑护商”。涉案组织与其他市场主体竞争时是有合法的招投标程序,交易是在意思表示真实、无强制胁迫的情况下达成,发生纠纷后通过合法的协商或民事诉讼途径表达自己的诉求、以争取经济利益。在部分事件中,虽然表达诉求的方式不尽合理,但没有通过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方式进行,也尚未达到犯罪的程度。控方一般会指控涉案组织会采用强迫交易、打击竞争对手等手段垄断区域业务市场,辩护人应分析具体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若该事件中被告人构成强迫交易罪等,则应判断该犯罪行为是否是有组织的进行,还是部分成员临时起意单独进行,也就需要结合下文行为特征进行论证。

10. 涉案组织的经济实力没有超过该地区的最低数额标准。《2015年纪要》修改了《2009年纪要》关于“不能一般性地要求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具有的经济实力必须达到特定规模或特定数额”的认定标准,认为“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应具有的“经济实力”在20-50万元幅度内,自行划定—般掌握的最低数额标准”。但是,20-50万元的数额较低,这一辩点要发挥实效,关键在于如何框定经济实力的范围。《2015年纪要》规定:“‘一定的经济实力’,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形成、发展过程中获取的,足以支持该组织运行、发展以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经济利益。包括:1.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聚敛的资产;2.有组织地通过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获取的资产;3.组织成员以及其他单位、个人资助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资产。通过上述方式获取的经济利益,即使是由部分组织成员个人掌控,也应计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实力’。因此,要否定被指控为“经济实力”的资产部分,关键要回到资产来源进行分析(此部分的论证与911存在交叉)。另外,还可以统计控方所指控的“经济实力”,补充说明该组织历年来缺乏达到称霸一方的经济基础。

责任编辑:王思鲁律师原创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