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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黑犯罪辩护16个辩点及46个论证方法_王思鲁律师(7)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王思鲁律师原创博客 发布时间:2017-05-31
摘要:45. 《 2015 年纪要》指出:“被害人及其亲属确有特殊困难,需要接受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被告人赔偿并因此表示谅解的,量刑时应当特别慎重。不仅应当査明谅解是否确属真实意思表示以及赔偿款项与黑社会性

45. 2015年纪要》指出:“被害人及其亲属确有特殊困难,需要接受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被告人赔偿并因此表示谅解的,量刑时应当特别慎重。不仅应当査明谅解是否确属真实意思表示以及赔偿款项与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所得有无关联,而且在决定是否从宽处罚、如何从宽处罚时,也应当从严掌握。可能导致全案量刑明显失衡的,不予从宽处罚。”辩护人应对谅解的真实性、赔偿款项的来源以及量刑平衡进行说明。

(七)违法追缴、没收的合法财产应予退还(辩点16

本辩点本不属于罪轻辩护的内容,但是财产利益对于被告人而言较为重要,单位、个人的合法财产得到保护,相当于实现了“罪轻辩护”的效果,因此仍放置于此。

46.2009年纪要》指出:“对于涉黑犯罪财物及其收益以及犯罪工具,均应按照刑法第六十四条和《司法解释》第七条的规定予以追缴、没收。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通过犯罪活动聚敛的财物及其收益,是指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形成、发展过程中,该组织及组织成员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聚敛的全部财物、财产性权益及其掌息、收益。在办案工作中,应认真审查涉案财产的来源、性质,对被告人及其他单位、个人的合法财产应依法予以保护。”因此,辩护人应判断被没收的财产的合法性,对合法手段取得的财产向办案机关主张退还被告人。

附件:涉黑犯罪司法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关于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在审理故意杀人、伤害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责任编辑:王思鲁律师原创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