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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黑犯罪辩护16个辩点及46个论证方法_王思鲁律师(4)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王思鲁律师原创博客 发布时间:2017-05-31
摘要:18. 涉案组织并没有采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或者虽然存在暴力手段但次数甚少、程度不深。目的方面,没有干扰、破坏正常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为目的。危害手段方面,不存在任何使用刀枪的情形,或者警方查获的

18. 涉案组织并没有采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或者虽然存在暴力手段但次数甚少、程度不深。目的方面,没有干扰、破坏正常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为目的。危害手段方面,不存在任何使用刀枪的情形,或者警方查获的作案工具仅少量刀具,没有枪支弹药,且刀具由团伙中极少部分人持有,没有证据证实事件中涉案组织使用了刀具;危害后果方面,未造成轻伤及轻伤以上的人身损害,或者虽然造成了轻伤,但组织成员实施犯罪行为暴力程度不深,损害是由于意外原因或受害人自身原因所造成的。

19. 所发生的违法犯罪活动并不是涉案组织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辩护人需要证明控方指控的所有违法犯罪活动,既不是由组织者、领导者直接组织、策划、指挥或参与实施的,也不是由组织成员以组织名义实施,且得不到核心成员的认可或默许,而是个别被告人因临时矛盾激化的或自己预谋事实的,并未与涉案组织其他成员事先商量沟通。

20. 违法犯罪活动与维护组织利益无关。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的理解与适用》指出:“办案时,还是应当从是否代表组织意志、是否使用组织名义、是否维护组织利益等方面进行认真审查,对组织犯罪的范围加以必要的限制。如果确与维护组织利益无关,则不能作为组织犯罪处理。”《2015年纪要》指出:“确与维护和扩大组织势力、实力、影响、经济基础无任何关联,亦不是按照组织惯例、纪律、活动规约而实施,则应作为组织成员个人的违法犯罪活动处理。”辩护人可以结合以上会议纪要及理解适用,结合控方指控的所有违法犯罪事实进行论证。

21. 涉案组织没有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群众”依据字面含义理解,指的是普通大众,不包括与涉案组织成员发生斗殴、因债务纠纷被拘禁等的特定主体。如果组织成员采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是由于对方存在过错,则不应将控方认定的受害者类推为被欺压、残害的群众。

22. 涉案组织与其他主体发生纠纷后通过协商、调解、诉讼、执行等程序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可以侧面论证该涉案组织更多是使用合法手段解决纠纷,如果该组织习惯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则组织成员根本没有必要通过沟通对话、耗费漫长的起诉、上诉、执行的时间维权,由此反证涉案组织并没有为非作恶,偶发的几次违法犯罪行为并不是常态。

认定行为特征时需要对成员具体的犯罪行为进行评价,在涉黑犯罪中成员还可能涉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绑架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具有暴力或胁迫特征的罪名。在实务中,若存在致人重伤、死亡的严重情节,辩护人提出涉案组织不具有行为特征的辩点基本上得不到采信。因此在行为暴力程度相对较低,或者暴力程度虽高,但事件是成员个人实施的,论证涉案组织不符合行为特征才意义。

(四)涉案组织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非法控制特征(辩点4

《刑法》就“非法控制”表述为“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2009年纪要》中强调:“即使有些案件中的违法犯罪活动已符合‘多次’的标准,但根据其性质和严重程度,尚不足以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也不能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根据《2009年纪要》以及《2015年纪要》,认定非法控制特征有两个必备要件,和一个参考要件。其中必备要件是: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而且必然要有犯罪活动;参考要件是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否定这些要件的方法如下:

23. 涉案组织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没有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2015年纪要》将“一定区域”解释为具有承载一定社会功能的空间范围,既包括一定数量的自然人共同居住、生活的区域,如乡镇、街道、较大的村庄等,也包括承载一定生产、经营或社会公共服务功能的区域,如矿山、工地、市场、车站、码头等。如此看来,要否定这一要件,应论证涉案组织的控制和影响仅局限于一座酒店、一处娱乐会所等空间范围有限的场所或者人口数量、流量、经济规模较小的其他区域。《刑事审判参考》第622号《张志超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指出“非法控制”的定义是干预已经达到足以控制一定范围内的经济、社会生活的程度;而“重大影响”是指虽然对于一定区域、一定行业内的社会、经济生活尚未达到任意操控的程度,但已有相当的能力进行干预和施加影响。这种控制和影响,是通过一系列的违法犯罪活动形成的,具有一定的深度和广度,而非个别的、一时的。辩护人可以结合违法犯罪活动的次数、性质、后果、侵害对象的个数、造成的社会影响及群众安全感是否下降等因素综合论证犯罪组织的控制力与影响力,以否定模糊抽象的社会负面影响的指控。

24. 尽管涉案组织存在违法犯罪活动,但是未对区域内、行业内的群众形成形成心理强制、威慑,也没有致使合法利益遭受犯罪或者严重违法活动侵害的群众不敢通过举报、控告等正当途径维护权益。

25. 涉案组织没有操控一定行业的准入、退出、经营、竞争及其他经济活动,也不具有干预以上经济活动的能力,没有占有较大的市场份额,不构成垄断;没有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在该行业内获取数额巨大的经济利益,也没有给其他主体造成100万元以上的直接经济损失,没有形成重要影响。实务中,控方往往会指控犯罪组织通过企业在一定区域形成非法控制。辩护人可以尝试搜集行业状况调查报告、行业协会数据等,通过实证统计的方法,计算涉案组织相关企业的业务数据在一定区域内该行业总数据所占的比例,进而论证业务远远达不到对该区域行业产生重大影响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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