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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接访(4)错案是怎样炼成的?_天下任评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天下任评 发布时间:2017-06-12
摘要:失独中年男走后,我也陷入错宗复杂的思绪当中。他的不幸,其实也是很多人的不幸,车祸、工伤、罹

失独中年男走后,我也陷入错宗复杂的思绪当中。他的不幸,其实也是很多人的不幸,车祸、工伤、罹病、被拐等等,每一种致命方式消失了一个青少年,都会随即诞生一个失独家庭,家中老者必将无所依,无所养。悲剧政策的制造者,从不相信有一种无形的可调节人口的“上帝之手”的存在。他们管天管地管空气,管不住雾霾和污染,却能管得住人的生殖器,个中悲凄事件,虽伐南山之竹,亦难书尽矣!

闲话少说,还是回到接访这个主题吧。

第二天来访的是来申请国家赔偿的,他们俩人在律师的陪同下先后向我递交了刑事赔偿申请书,其中一人的请求有三项,一是要求检察机关向其赔礼道歉,为其恢复名誉;二是要求赔偿其被无罪羁押444天的侵权损害赔偿金十多万元;三是要求支付其精神抚慰金5万元。另一人只有一项请求,即上述的第二项。前几天,内勤已告诉我,这个案件已经进入办案系统,期限只有2个月。

该案是1件2人的拦路抢夺案,公诉部门已做出存疑问不起诉决定,我们必须在审限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按程序,首先要做的是案卡登记,将申诉人的基本情况、诉求等录入系统。然后约申请人前来了解情况,制作《调查笔录》,决定是否立案,并将通知书送达给申请人。如果立案了,则要再次约申请人前来制作《协商笔录》,主要是协商精神抚慰金等问题。毫无疑问,本案必须立案。

在协商前,科里的老嫩检察官都千交代万交代我,尽量打消其提出的精神抚慰金念头,不要去支持他们的这种想法。我问为什么?他说,不为什么,我们的做法就是不给。

为此,我专门去查找有关法律法规,发现并不是完全不能给,而是对那些确因证据问题而作存疑不起诉的案件,基本上不给;对完全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事实是他人所为的不起诉案件,则应当给。前者需要申请人证明其有重大财产损失和精神上确有损害,后者则无须证明。就是说抓错人、诉错人的案件都要给,只不过是数额多少而已。

那么这个刑赔案,究竟是怎样的一单案件呢?我马上调取原案卷宗来看,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原来这是一件非常明显的错案错案是经意或不经意之间造成的。

事情起因是这样的。两个有正当工作的物流快递公司员工,因深夜加班,凌晨2时完工后,约去吃消夜,因想省去打的的钱,又估计深夜一般无交警查车,便驾驶一辆无牌摩托车准备到郊外去吃宵夜。谁知从内环路下来后他们便迷了路,后在一个公交车站停下来问路,这时候两个便衣也驾一辆摩托车跟上,容不得他们几句反问,警察就将两人铐进派出所,指控他们两人是自上个月以来,在这一带相续发生的三单拦路抢夺案件的犯罪嫌疑人。

第二日,警察找来了当时报案的被害人及证人,制作了相应的辨认笔录。而两嫌疑人自始至终均不承认有犯罪行为,他们都称是某快递公司员工,案发时一直在公司上班,有公司的监控录像和员工可以证明。然而警察却把他们的话耳边风,从未理会。该案便从刑事拘留,一路走至逮捕、起诉、开庭审判等四个诉讼环节。后因被害人到法庭辨认时,说出无法确定两嫌疑人就是抢夺其项链的嫌疑人时,法官才警觉起来。原来,三宗案除第一宗案被害人曾经辨认出两人名嫌疑外,其余两宗均是在警察有意误导下让被害人及证人作出了的辨认,辨认程序不合法;且现场照片均未拍到到两嫌疑人,赃物又未找到,年龄、身高、作案工具等的说法都不一致。法院于是建议检察机关撤案,检察机关这才作出因证据发生变化而作不起诉处理的决定。

事实上,本人在阅卷时,还发现法官也未发现的一些证据问题,如两嫌疑人明明是1米7和1米6身高的人,公安的卷宗中两嫌疑的照片居然标尺刻度为1米8和1米7,而且仅是上半身照;卷宗中的现场照片只有一个摩托车的灯光亮点,根本看不清驾、乘人的面部,却让被害人辨认出是两嫌疑人;作案工具摩托车照片居然将尾部裁掉;两嫌疑人供述其有不在现场的证据,非常容易核实,办案人员却不去核实,等等,如此漏洞百出的卷宗材料,主诉检察官连一次退查工作也未做,直接就向法院起诉,这宗错案来得真是太容易了。

这宗案件本来应该做绝对不起诉,由于国赔的审限只有二个月,且改变原决定必须先走刑事申诉程序,而刑事申诉一般应由申请人自己提出,经复查属实后又须由上一级检察机关作出决定,因此这种程序几乎走不通。不过,存疑不起诉并不影响刑事赔偿决定的作出,且能快速进入赔偿程序,申请人情愿早日拿到赔偿金也不愿为此拖延时间。因此,我决定不从程序上去纠正此案的瑕疵,而是想在检委会上作出反向审视说明。

案件先进入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环节。我坚信原案是一宗错案,申请人提出的支付其精神抚慰金的诉求应该是支持的;在金额方面,本人认为应根据有关规定,并综合考虑其他案件,支付2万元较合适。但我的观点遭到半数人的否定,一些人认为只要是存疑不起诉的案件都不能给付精神抚慰金;一些人认为,有权威专家认为国家赔偿作出单位与申请人的地位相当于民法上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所以程序中要求我们做协商笔录就是这个意思,只有地位平等才能称之为协商。协商中,申请人放弃精神抚慰金的,不要主动给其支付,这也是维护国家利益的表现。

我觉得前者没研究透法规,也不讲道理;后者讲道理,但思维奇葩。为何?首先,教科书上说军队警察监狱等都是国家的暴力机器,它们与错案的当事人之间,哪里有平等可言?过去没有国家赔偿,冤假错案的当事人哪敢申请国家赔偿?权威专家只有威权何来权威?他的观点怎能代表法律?国家抓错了人,支付其一点点精神损失,国家财政难道不敢担当这点点?所谓“协商”,就是要求检察官尽量说服申请人,防止其漫天要价,体现的是检察官的一种姿态,两者的地位并不平等。试想,错进牢狱者若是你的自己或是你的亲人,你会怎么想?但我的意见只代表了我的意见,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意见也只是参考意见,最终还得由检委会讨论决定。

那么,检委会是否支持本人的意见呢?结果怎样呢?且看下回分解。

责任编辑:天下任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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