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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人民法庭大规模精简撤并恰逢其时 (二)_南门徙木(2)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南门徙木的法律博客 发布时间:2017-06-13
摘要:1.总量控制。 建议将全国目前的约 1万家人民法庭合并至5000家左右。届时全国平均每个人民法庭年审结案件数量有望提升至600件以上, 全国人民法庭法官的平均办案效率有望比现在提升一倍 。河北、河南、湖北、四川、

1.总量控制。建议将全国目前的约1万家人民法庭合并至5000家左右。届时全国平均每个人民法庭年审结案件数量有望提升至600件以上,全国人民法庭法官的平均办案效率有望比现在提升一倍。河北、河南、湖北、四川、湖南等省份应当成为撤并的重点,因为上述省份目前人民法庭基数较大且法庭年均审结案件数量偏低,而且上述省份辖区面积相对偏小,对人民法庭进行再撤并不会对民众的诉讼便利造成太大影响。

2.人民法庭案件数量的设定。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制定的《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规定人民法庭年受理案件数量一般不低于200件。此规定已不能适应客观形势的变化,建议对此进行修改,根据全国各省份民商事案件数量和交通运输条件等情况设定3个等次。即上海、北京、江苏、浙江、天津为第一梯队,其人民法庭年受理案件数量一般不应少于600件;西藏、青海、甘肃为第三梯队,人民法庭年受理案件数量一般不应少于200件;其余省份为第二梯队,其人民法庭年受理案件数量一般不应少于400件。

3.人民法庭的设置模式。笔者建议,在对全国人民法庭进行资源整合时,仅在那些远离县城或市区的乡镇设立人民法庭,对于在县城周边10公里以内的乡镇,不应再设立人民法庭,其区域范围内的所有民商事案件均由法院机关内的民事审判庭直接受理。对于距县城10公里以上的乡镇,若距离县城交通十分方便,且设立人民法庭后可能面临案源不足问题的,也可以不设人民法庭,由法院机关内的民事审判庭直接受理其区域范围内的民商事案件。

(二)人民法庭撤并的相关配套制度

1.改革法官激励机制。目前,我国法官的工资福利待遇仍然与行政职级待遇严格挂钩。而行政职级待遇一般是与行政职务密切挂钩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1997年7月15日实施)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人民法庭庭长、副庭长与本院审判庭庭长、副庭长职级相同。”一些省份为加强法院基层建设,充分发挥人民法庭作用,还专门出台文件,对人民法庭庭长、副庭长的职级待遇作出明确的硬性规定。[11]司法实践中,许多基层法院的基层法庭庭长在获得任命后无须领导做过多协调即能在较短时间内解决职级待遇问题。由此导致目前基层人民法庭已经成为许多基层法院解决干警职级待遇问题的一个重要渠道——通过对基层人民法庭正副庭长的定期轮换,从而解决大批干警的职级待遇问题。如果对基层人民法庭进行大规模撤并,势必影响基层人民法院干警职级待遇的解决,进而会影响法官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为应对上述问题,笔者建议将法官的福利待遇与公务员的行政职级待遇脱钩,与法官等级挂钩,从而建立真正符合司法规律的法官工资福利待遇增长机制。

2.制定人民法庭固定资产处置办法。人民法庭撤并后,那些被撤销的人民法庭的土地、房产等固定资产如何处置将成为一个不容回避的重要问题。对此,笔者建议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被撤销人民法庭固定资产处置办法》,对被撤销人民法庭固定资产的处置方式和处置程序作出明确规定,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1]《公路30年:中国公路高速发展 拉动国民经济持续增长》,载《经济之声》,,发布时产间:11月27日 17:29。

[2]2006年全国新改建农村公路32.5万公里 建制村客车通达率达到83.2%》,载《道路交通管理》 2007年03期。

[3]杨爱国:《公路交通“十二五”发展规划》解读》,载中国公路网 发布时间:2012-05-04

[4]《全国汽车保有量》,载《深圳特区报》2012年07月24日。

[5]所谓人民法院的“服务半径”,就是人民法院所能够提供司法服务的最远距离。以人民法院所在地为圆心,以人民法院服务半径作为半径画圆,可以计算出该法院的提供司法服务的最大范围,即该法院司法辖区范围的理论值。虽然从是理论上讲,任何一家人民法院的服务半径都可以是无穷的,但在现实中,为了方便当事人就近诉讼和方便人民法院办案,人民法院的服务半径应当被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笔者认为合理的服务半径设定方法是: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现有主要办案交通工具条件下可以实现“朝发夕至”。具体计算方法为:以每天8小时工作制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消耗在路途上的时间单程不超过2小时,往返不超过4个小时,这样,还有4个小时时间可以用来办案。如果消耗在路途上的往返时间超过4小时,就意味着在途时间超过了办案时间,这将可能带来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在途时间超出正常人的体力和心理耐受能力,会使人疲惫不堪;二是由于办案时间过短,对于一些较为复杂的案件,办案人员可能不得不在外留宿,从而增加法院办案成本;三是在途时间过长会严重影响人民法院的办案效率。民众 “活动半径” 的概念可参照人民法院的“服务半径”。

[6]《人民法庭建设今年将大提速》,载法制200666日发布。

[7]《我国城镇化水平还应再提高 应更好地保护农民权益》,载《经济日报》2012年3月23日。

[8]《我国城镇化水平45.68% 较解放初期提高35个百分点》,载中国网,,发布时间: 2009-08-21。

[9]《2010年度全国共有2.4亿农民工》,载《工人日报》,2011年5月30日。

责任编辑:南门徙木的法律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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