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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执行复议案件裁判观点14条_温州崔律师(2)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崔波温州刑事辩护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7-06-21
摘要:案件索引: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与美锦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离柳焦煤集团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 (2016) 最高法执复 34 号 法院观点:本案鑫瑞公司以采矿权提供担保,美锦集团提供保证担保,在第三人提

案件索引: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与美锦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离柳焦煤集团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2016)最高法执复34

法院观点:本案鑫瑞公司以采矿权提供担保,美锦集团提供保证担保,在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和第三人提供连带保证的情况下,法律没有规定执行的先后顺序,申请执行人外贸信托公司要求美锦集团承担保证责任符合法律规定,美锦集团主张北京高院应当先执行抵押的采矿权而不应执行其持有股份的复议理由亦不能成立。

7.案外人对执行异议不服,是提起复议还是进行另案诉讼?

案件索引: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与青海仁创商贸有限公司、青海鑫通矿业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2016)最高法执复45

法院观点:张苏娟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解除对魏为森持有的肃南裕固族自治县石居里联营铜矿股权的冻结措施,理由与异议阶段一致。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案外人张苏娟对青海高院的执行异议裁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对此,青海高院在裁定中亦已释明。张苏娟仍然向本院申请复议,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8.债权人以刊登债权转让公告的方式通知债务人,债务人能否以未受通知而对申请执行人的变更提出异议?

案件索引:阜新盛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沈阳加州阳光花园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沈阳克莱斯特国际置业第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016)最高法执复47

法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对于债权转让通知的形式,法律未作明确规定,债权人可自主选择通知形式,但应保证能够为债务人及时、准确的获知债权转让的事实。本案中,盛京民主支行在《沈阳晚报》刊登债权转让公告,该方式并不能确保债务人及时、准确的获知债权转让的事实。但是,从结果来看,加州公司已实际知悉了债权转让的事实,客观上达到了通知义务的效果。在此情况下,不应以债权人对通知义务不适当履行为由否定债权转让和申请执行人变更的法律效力。加州公司认为债权人的不适当履行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可依法通过其他途径救济。

9.终结执行后进行债权转让,受让人能否提出执行异议,变更申请执行人?

案件索引:河北省南宫市物资局驻津物资总公司、河北省南宫市物资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最高法执复32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卓信成公司受让本案债权的时间是201112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038月作出(2002)高执字第64号民事裁定时,本案债权并未转让,卓信成公司尚未受让本案债权,该终结执行裁定与卓信成公司并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卓信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以及变更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涉及执行实施程序是否启动的问题,应通过执行实施程序审查处理,该执行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执行行为异议、复议程序处理范围。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执行行为异议,并无不当。卓信成公司的复议申请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10.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被执行人破产申请的,是否应当中止执行?

案件索引:章筠、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南昌宝葫芦农庄有限公司、江西靖安中部梦幻城实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2016)最高法执复22

法院观点:本案中,江西高院已作出(2015)赣破(预)字第1号民事裁定,受理了被执行人宝葫芦公司的重整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1)项规定,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根据上述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宝葫芦公司破产申请的情况下,对宝葫芦公司的执行应当一律中止,且不存在任何例外情形。章筠在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宝葫芦公司破产申请的情况下,仍申请对该公司的财产继续执行,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11.抵债协议是否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责任编辑:崔波温州刑事辩护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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