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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律师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中的参与机制_杨超字逸群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獬豸之矛 发布时间:2017-07-06
摘要:【摘要】在建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过程中,律师是其中重要的一支力量。律师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不仅在理论、立法层面有充分的支撑,而且在实践层面也存在不断创新机制。律师在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中存在自身队伍素质、商业利益、发挥作用的有限性等矛盾性问题,这

【摘要】在建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过程中,律师是其中重要的一支力量。律师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不仅在理论、立法层面有充分的支撑,而且在实践层面也存在不断创新机制。律师在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中存在自身队伍素质、商业利益、发挥作用的有限性等矛盾性问题,这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律师在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中的队伍建设、选任机制、激励机制、考核和退出机制。

【关键词】律师  公共法律服务  利益诉求

一、    公共法律服务发展概述

(一)公共法律服务的理论基础

公共法律服务是随着近些年社会发展治理需要而发展起来的,属于法学与社会管理学的结合体,但这一理念绝不是新事物,从完善的理论层面至少可以追溯到1949年英国社会学家马歇尔提出的独立于民法权与政治权的新型权利概念的的社会权利,然后在实践层面发展出了以法律援助为主要内容的公共法律服务。从深层背景层面说,该制度属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福利国家制度的发展的一部分,促使了部分法律服务从私人慈善变成了政府责任。

当下,公共法律服务构建符合了当前我国社会发展的需要:从政府角度来说,契合了“服务型政府”的转型需要;从社会角度来看,不仅满足了社会基本服务体系,而且创新了社会治理机制;从公民个人角度来看,也切实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二)公共法律服务到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的中国发展

从文本角度考察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在党和国家政策中的演变可以看到这样一条由点到面的脉络:

20127月,《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发布,基本公共服务出现在民众的视野,引起普遍关注。

201211月,十八大报告提出:“必须从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高度,加快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2013年,全国司法厅会议中,时任司法部部长的吴爱英提出,各地司法机关要加快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满足人们群众的法律服务需求。由此提出在满足人民衣食住行的基本公共服务这一概念上增加了更高的社会公平正义需求的法律服务。

20142月司法部发布《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公共法律服务是由司法行政机关统筹提供的,旨在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所必需的法律服务。司法部从部门角度提出了自己对公共法律服务的解读与工作部署。

201410月,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要“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报告提出了健全基本公共法律体系的要求,使得构建公共法律服务的概念从司法部部门的格局上升到依法治国全局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我国当前公共法律服务概念的理解

当前对公共法律服务的概念的权威解读暂时参照的是司法部发布的《意见》文本,该《文本》对公共法律服务做出了部门的解读,按照意见的理解:在主体上,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统筹指导,律师、公证、法律援助、法律服务组织等各种法律服务资源和社会力量进行配合;目的上是为政府、群众提供优质、高效、无偿或低廉法律服务;内容上具体包括:为全民提供法律知识普及教育和法治文化活动;为经济困难和特殊案件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开展公益性法律顾问、法律咨询、辩护、代理、公证、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预防和化解民间纠纷的人民调解活动等。

二、律师在公共法律服务中参与现状

  ()  理论与立法层面对律师参与公共法律服务提出了要求

律师应该提供公共法律服务是国际普遍价值。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是律师常常引用来自我宣传的口号,但这句话的背后常常体现的仅仅的逻辑思维是律师只帮助那些他们期望在未来会成为能支付得起费用的客户或者是那些能直接到互惠作用的中介人。这种功利主义的思维一直直是学者和社会批评的,律师应该为社会提供公共法律服务是国际的通识,例如,1986年美国律师协会的职业主义委员会发布的《为公共服务的精神:重燃律师职业主义的蓝皮书》便重申了律师界职业主义原则的态度应是超越纯粹追求利润的商业主义,将追求公共利益作为其首要目的

律师是法律服务的主要提供主体之一。法律服务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第一次出现便是在199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其中第二条便规定:律师是指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此后虽经2001年、2007年两次修改,但这一词一直是予以保留的。建国以来,我国律师制度从国家公职人员演变为市场机制,但在国家和社会层面来看,这种特殊的制度发展背景,使得律师从来没有被狭隘的限制在司法层面的诉讼代理,律师被官方界定为“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承担了其特殊的社会责任。

在律师执业伦理中明确律师是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者。2007年修改的《律师法》第二条规定了律师的执业要求,明确为“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这就不仅提出了律师的司法角色,也强调了律师群体的社会责任。

律师执业共同体具有担负社会责任的自觉。中华律师协会颁布的律师行为准则第10条中规定“律师协会倡导律师关注、支持、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2013年,全国律师协会第一次发布了《中国律师行业社会责任报告(2013年)》,总结了律师发挥的社会责任: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服务困难群体,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积极参政议政,为法治国家建设贡献专业智慧发挥专业优势,参与社会建设,;探索社会化、职业化、专业化的公益法律服务模式;开展多元化公益服务,以丰富的形式和内容回报社会;行业协会全方位、多层次引领公益法律服务发展;

()       律师在实践层面的参与机制

责任编辑:獬豸之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