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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司法改革的“牛鼻子”?_阿桂(5)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刘桂明 发布时间:2017-07-14
摘要:三是对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具有重大推进作用。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助于优化刑事诉

三是对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具有重大推进作用。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助于优化刑事诉讼职能,切实解决庭审虚化等问题,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关键切入点。通过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能够进一步彰显程序性裁判的重要性,促使被告方更加重视程序性辩护;能够进一步规范控诉职能,促使控诉方强化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和证明;能够督促控辩双方在庭审中对证据合法性争议展开充分辩论,使庭审真正发挥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的决定性作用。


《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以“准确惩罚犯罪、切实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为宗旨,重视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强化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对非法证据的审查和排除职责,从侦查、起诉、辩护、审判等方面明确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和排除程序,有助于切实防范冤假错案产生。


《规定》分五个部分,共计42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一般规定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两个方面,其中,对被告人供述合法性的认定是最为核心的问题。《规定》第一部分“一般规定”立足刑事诉讼法的原则和规定,结合改革要求和实践需要,对有关问题作出了针对性的规定。


1、采用刑讯逼供方法收集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规定》明确指出,采取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实践中,要注意把握案件情况和在案证据,准确区分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


2、采用威胁方法收集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为严格落实刑事诉讼法严禁以威胁方法收集证据的要求,《规定》指出,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3、采用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方法收集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为落实中央改革要求,《规定》指出,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4、确立重复性供述排除规则。《规定》要求,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为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考虑司法实际需要,《规定》设定了两种例外情形:一是(侦查阶段)取证主体变更的例外。侦查期间,根据控告、举报或者自己发现等,侦查机关确认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而更换侦查人员,其他侦查人员再次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的,之后收集的重复性供述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二是诉讼阶段变更的例外。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供述的,有关供述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5、明确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的排除规则。在一些案件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中,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对认定案件事实具有关键性作用。对证人、被害人非法取证,不仅极易影响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真实性,还将严重损害司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规定》明确要求,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6、明确实物证据的排除规则。为有效遏制非法搜查、扣押等非法取证行为,切实保障公民宪法权利,《规定》明确要求,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通过非法搜查、扣押等方式收集物证、书证的行为,与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存在较大差异,因此,从兼顾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角度,不宜对非法实物证据实行强制排除。司法实践中,可以综合考虑收集物证、书证违反法定程序以及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等情况,裁量决定是否排除有关证据。


(二)侦查

明确侦查取证的程序规范,是依法认定非法证据、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内在要求。同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目的并不单纯在于排除非法证据,更重要的是推动完善侦查取证程序,从源头上防范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行为发生。《规定》第二部分“侦查”立足法律和相关规定,侧重实践中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情形易发的环节,有针对性地明确了侦查取证的程序规范。


1、严格规范讯问地点。《规定》要求,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送看守所羁押。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讯问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


2、完善讯问录音录像制度。与讯问笔录相比,讯问录音录像具有客观性、直观性等特点,能够直接反映出讯问过程是否合法,这也是立法上和实践中格外重视讯问录音录像的重要原因。《规定》对讯问录音录像的制作提出以下要求: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应当全程不间断进行,保持完整性,不得选择性地录制,不得剪接、删改。


责任编辑:刘桂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