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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司法改革的“牛鼻子”?_阿桂(6)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刘桂明 发布时间:2017-07-14
摘要:3、完善讯问笔录制作要求。 司法实践中,讯问笔录是固定被告人供述最主要也是最常见的证据,通过讯问笔录显示的讯问时间、地点、提问内容、笔录篇幅等情况,可以对讯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规定》要求,侦查人员讯

3、完善讯问笔录制作要求。司法实践中,讯问笔录是固定被告人供述最主要也是最常见的证据,通过讯问笔录显示的讯问时间、地点、提问内容、笔录篇幅等情况,可以对讯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规定》要求,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制作讯问笔录。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


4、严格规范看守所提讯登记和收押体检制度。看守所的提讯登记和体检记录等证据材料能够直接反映提押、讯问和采取有关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尤其是体检记录能够直接反映犯罪嫌疑人身体是否有伤或者存在异常,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紧密相关。为及时发现并有效防范刑讯逼供行为,《规定》对提讯登记和收押体检制度作出了严格规范。


5、侦查阶段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为落实法律规定,在诉讼程序中对非法证据尽早发现、尽早排除,《规定》明确了侦查阶段排除非法证据的基本程序。


一是人民检察院依申请排除。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对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论书面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对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侦查机关提出纠正意见。侦查机关对审查认定的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根据。


二是侦查机关依职权排除。对侦查终结的案件,侦查机关应当全面审查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据材料,依法排除非法证据。排除非法证据后,证据不足的,不得移送审查起诉。侦查机关发现办案人员非法取证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可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


(三)审查逮捕、审查起诉

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是刑事诉讼承上启下的关键环节,都涉及证据合法性的审查问题。为确保人民检察院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有效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规定》第三部分“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设置了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排除非法证据的基本程序。


1、讯问时的权利告知。《规定》要求,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期间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告知其有权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告知诉讼权利,既是法律的内在要求,也能促使犯罪嫌疑人尽早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进而尽早解决证据合法性争议。


2、人民检察院依申请或者依职权排除非法证据。《规定》要求,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期间,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调查核实。调查结论应当书面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同时,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发现侦查人员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依法排除相关证据并提出纠正意见,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自行调查取证。


3、对非法证据以及案件的处理。《规定》要求,人民检察院对审查认定的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提起公诉的根据。同时,被排除的非法证据应当随案移送,并写明为依法排除的非法证据。人民检察院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后,证据不足,不符合逮捕、起诉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实践中,一些案件的关键证据属非法证据,除该证据外可能缺乏必要证据证明犯罪事实,为确保案件质量,人民检察院既要严格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又要在排除非法证据后严格把握案件证明标准,不得将定罪证据存在疑问、证据不足的案件提起公诉。


(四)辩护

为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确保被告方有效取得相关线索或者材料,依法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切实解决非法证据排除申请难等问题,《规定》第四部分“辩护”规定了被告方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有关事项。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改革举措,对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具有重要意义。《规定》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提供法律援助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指派法律援助律师。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对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代理申诉、控告。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规定》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应当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这有助于防止被告方滥用申请权,避免造成司法资源浪费。需要强调的是,要求被告方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时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只要使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产生疑问即可,不能让被告方承担侦查人员取证合法性事项的证明责任。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获取有关证据材料的诉讼权利。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讯问笔录、提讯登记、采取强制措施或者侦查措施的法律文书等证据材料。同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申请调取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但未提交的讯问录音录像、体检记录等证据材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调取的证据材料与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联系的,应当予以调取。


(五)审判

证据收集合法性争议,涉及的是诉讼证据的证据能力问题,需要通过专门程序进行调查并作出处理,这对庭审程序提出了新的要求。《规定》第五部分“审判”规定了审判阶段排除非法证据的具体程序。


责任编辑:刘桂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