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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司法改革的“牛鼻子”?_阿桂(9)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刘桂明 发布时间:2017-07-14
摘要:四是强化了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阶段的非法证据审查和排除工作。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是刑事诉讼程序中承前启后的关键环节,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阶段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依法排除非法证据,有助于纠正侦查程序中

四是强化了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阶段的非法证据审查和排除工作。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是刑事诉讼程序中承前启后的关键环节,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阶段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依法排除非法证据,有助于纠正侦查程序中的违法行为,防范冤假错案发生。《规定》明确,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期间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告知其有权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调查核实。调查结论应当书面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发现侦查人员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依法排除相关证据并提出纠正意见,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自行调查取证。人民检察院对审查认定的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提起公诉的根据。人民检察院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后,证据不足,不符合逮捕、起诉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决定逮捕、提起公诉。


上述规定有助于进一步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作用,对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规范侦查取证活动,维护司法公正特别是程序公正,有效遏制刑讯逼供、非法取证,从源头上防范冤假错案,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光明网记者: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除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外,更重要的是从源头上防范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行为发生,促进侦查行为的法治化和规范化。请问《规定》从哪些方面完善了侦查取证程序?


陈士渠(公安部刑侦局副局长):《规定》立足法律和相关规定,侧重实践中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情形易发的环节,从以下五个方面有针对性地明确了侦查取证的程序规范。


一是严格规范讯问地点。《规定》要求,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送看守所羁押。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讯问应当在看守所询问室进行。因客观原因侦查机关在看守所讯问室以外的场所进行讯问的,应当作出合理解释。


二是完善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制度。《规定》要求,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这里规定的“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主要是指应当适用的法定刑或者量刑档次包含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是指致人重伤、死亡的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案件、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案件,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毒品犯罪等重大故意犯罪案件。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应当不间断进行,保持完整性,不得选择性地录制,不得剪接、删改。


三是完善讯问笔录的制作。《规定》要求,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制作讯问笔录。这是对制作讯问笔录提出的基本要求,侦查机关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及公检法配套规定的要求,严格规范讯问笔录的制作。


四是严格规范看守所的提讯登记和收押体检制度。为及时发现并有效防范刑讯逼供行为,《规定》要求,看守所应当对提讯进行登记,写明提讯单位、人员、事由、起止时间以及犯罪嫌疑人姓名等情况。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应当进行身体检查。检查时,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可以在场。检查发现犯罪嫌疑人有伤或者身体异常的,看守所应当拍照或者录像,分别由送押人员、犯罪嫌疑人说明原因,并在体检记录中写明,由送押人员、收押人员和犯罪嫌疑人签字确认。


五是推动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规定》要求,公诉人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可以提请法庭通知侦查人员出庭就相关情况接受发问。司法实践中,一些地方公安机关积极推动侦查人员出庭,联合检法出台刑事案件警察出庭作证相关实施办法,对警察出庭作证的主体、范围、程序启动、出庭前准备、作证流程、保障措施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系统的规定,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中央电视台记者:请问人民法院将如何贯彻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发挥审判特别是庭审在处理证据合法性争议方面的功能?


戴长林(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充分发挥审判特别是庭审的作用,是确保案件处理质量和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人民法院要坚定地履行法定职能,切实发挥庭审在认定证据、保护诉权等方面的决定性作用,依法处理证据合法性争议,使法庭成为以看得见的方式保障司法公正、实现公平正义的“殿堂”。


一是要准确把握非法证据的范围和认定标准。对采取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以及采用刑讯逼供方法取得的重复性供述,坚决依法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严格依法予以排除。


二是要依法保障被告方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诉讼权利。要充分发挥庭前会议的积极功能,依法保障被告方对证据合法性的异议权,有效解决非法证据排除申请难的问题。一旦被告方在开庭审理前就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并依照法律规定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法院就应当召开庭前会议,听取诉讼各方意见,能够形成共识加以确认的,及时通过庭前会议加以解决。


责任编辑:刘桂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