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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建高律师就王惠平案致袁益波副庭长的信

来源:宁波律师姜建高法律博客 作者:宁波律师姜建高法律博 发布时间:2017-07-20
摘要:我的无罪辩护案例 王惠平 冤假错案 浙江宁波 【按语】2017年7月6日下午,王惠平案件的二审主办法官通知我和杨金柱律师,称他们已经决定对王惠平案件不开庭审理。我当即对法官说:这明明白白、清清楚楚是一个冤假错案,王惠平是无罪的。你们怎么可以决定不开庭
我的无罪辩护案例 王惠平 冤假错案 浙江宁波 【按语】2017年7月6日下午,王惠平案件的二审主办法官通知我和杨金柱律师,称他们已经决定对王惠平案件不开庭审理。我当即对法官说:这明明白白、清清楚楚是一个冤假错案,王惠平是无罪的。你们怎么可以决定不开庭审理?从2017年4月4日王惠平提交上诉状迄今,我们已经向您提交各类申请19份,其他材料8份(包括上诉状和补充上诉状),您都没有作出任何回应,您应该回避这个案件。经办法官说:有理由吗?我说:对辩护人提交的申请和其他材料,依法应该回应的一概不回应,证明您根本不能公正处理本案,这就是回避理由!我说您最好晚上不要睡觉,你裁定一个无罪的王惠平去坐牢,你睡得着吗?他说:不开庭是合议庭的决定。我说:这是假的,你们合议庭怎么可能做出这种违法的决定。我又一次对他说,我给你的“信”,你看了吗?他说看了。我说我要把它放到我的博客上。他说,你给我“施压”?我说,是给你减压!法官同时要求我提交辩护词,我说:王惠平的录音录像没有全部看,证人的录音录像一个也不给我们看,辩护词无法写! 2017年7月10日,根据两高三部最新出台的《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我又向经办法官提交了“对证人证言进行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关于对被告人供述进行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向二审法庭提供新的证据四份,王惠平写给经办法官的信和一封公开信”等材料。(到今天为止,已经向法官提交了22份申请,10份其他材料,包括上诉状等)。其中,有四份新证据是被一审法院作为判决依据的,但这四份证据材料辩护人在一审法庭上没有见到过。也就是说,没有经过法庭质证和辩护的证据材料,竟然被一审法院作为判决依据写进裁判文书了,这是明明白白、公开违法的行为,依法应将本案发回重审。 2017年7月12日下午,我和杨金柱律师再一次来到宁波中院面见经办法官,继续要求其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王惠平案件,并且按照王惠平的要求,开大庭,让王惠平单位的人,让王惠平的亲戚朋友,让王惠平加入的民革组织的人都来旁听开庭。同时我们向主办法官提交了“关于王惠平涉嫌受贿案件二审暂不提交辩护词的说明”。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就王惠平案而言,二审必须开庭,这是法律的明确规定!现二审合议庭置法律规定于不顾,置一审判决处处重大违法、全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事实于不顾,固执地决定以不开庭方式来违法审理此案,这对上诉人王惠平意味着什么呢?一个司法者公开违法、故意违法的审判程序,其结果还有公正的可能吗? 今天先将本律师致宁波中院袁益波副庭长的信公布如下: 姜建高律师致袁益波副庭长的信袁法官:您好! 您是王惠平涉嫌受贿案件第二审程序的主审法官,您于2017年4月18日(备注2017年4月10日本案上诉至中院,中院组成合议庭)提审了王惠平,并在提审行将结束时对王惠平说,二审“初步决定不开庭”;2017年4月24日,您又告诉王惠平的妻子邵亚芬,该案二审“初步决定不开庭”审理。对于您和王惠平以及王惠平妻子邵亚芬说的王惠平上诉案件不开庭的意见,我作为二审辩护律师提出以下看法,敬请您思考和提出不同意见: 1.王惠平涉嫌受贿一案,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是公开违法的判决甚或可以说是枉法判决,以您的专业知识、能力和水平,相信您一定看懂了。 2.王惠平涉嫌受贿一案,您对王惠平及其妻子邵亚芬所说的二审“初步决定不开庭”的意见,代表了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二审的意见。但在我看来,这一意见实质上并不是宁波市中院的意见,也不是您的个人意见,一定是个别人(领导或者是有权者)的意见,相信您心里一定很清楚。 3.我于2017年4月14日寄给您的材料有:(1)调取郑雄2016年5月17日笔录和录音录像申请;(2)调取陈宏旗2016年9月28日笔录形成过程录音录像申请;(3)调取黄权2016年6月1日、2日、3日笔录的录音录像申请;(4)播放王惠平2016年5月14日、16日、6月12日、14日、7月15日、8月1日录音录像申请。(5)王惠平一审自我辩护稿;(6)王惠平一审最后陈述词等上述六份材料,相信您已经悉数收到,辩护律师有理由相信您是在阅读以后去提审的王惠平,同时您也一定认真阅读了全部卷宗材料。正常情况下,根据这些材料,您不可能会作出二审“初步决定不开庭”的决定。另外,您决定不开庭的理由是直接作出无罪判决还是发回重审呢? 4.2017年5月2日下午,我第48次会见了王惠平。王惠平告诉我二审不开庭审理,当然这个信息在您4月24日告诉王惠平妻子邵亚芬后,我也从邵亚芬口中得到了这个信息。但是您作出二审不开庭审理的初步意见,究竟是出于何种思考呢? 5.王惠平涉嫌受贿一案,我和湖南律师杨金柱在一审期间共同为其做了无罪辩护,根据王惠平提交的二审上诉状和2017年4月14日律师寄给您的六份材料内容,相信您一定知道我们二审一样会依法做无罪辩护。那么对于无罪辩护的案件,二审是不是能够做出“不开庭审理”的决定呢? 6.我办理过二十几个无罪辩护案件,王惠平涉嫌受贿案件是最清楚、最直接、最彻底的无罪案件之一。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严重违法,故我在2017年4月14日和您通电话时,向您提出了调取一审法庭审理过程的录音录像申请,该庭审录音录像定能够确证一审法庭的违法审理行为和具体违法内容。 7.如果王惠平涉嫌受贿一案,二审不开庭审理,是否准备直接维持一审枉法判决?您会这样做吗?我想您最好记录一下,是谁让您这样做的!如果您作为审判长和主审王惠平案件的法官,决定二审不开庭审理,并直接维持一审枉法判决内容,这将意味着您和一审法官一样在故意违法,也是在向社会和公众表明,依法治国的真正障碍是执法者枉法、法院不依法判案,制造冤假错案者没有受到惩罚反而升官发财。“上面说的”和“下面做的”不是一回事,大家都不瞎,看得清清楚楚。建议您最好不要这么做! 8.王惠平涉嫌受贿一案的冤假错案形成过程证明,目前的司法环境是公开捂着旧冤案,制造新冤案,危矣! 尊敬的袁益波法官,您是法官,一定会有底线,能不能坚守住底线?这需要您秉承良知和人性做出考量。《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明确规定,被告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最高法的《司法解释》第三百一十七条做出了同样明确的法律规定。对于上述法律规定,您作为专业的刑事法官一定十分清楚。王惠平案件一审法庭审理程序严重违法,且将完全造假的指控事实和证据作为判决王惠平有罪的依据。针对这一具体事实,倘若您决定对此案不开庭审理,建议依据最高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对上诉、抗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情形,需要发回重新审判的,可以不开庭审理”之规定,将本案发回重审。 以上意见供您参考,希望您能够依法审理王惠平上诉案件,并对其作出公正的判决。 王惠平二审辩护律师:姜建高 2017年5月3日清晨五点于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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