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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首例组织考试作弊案一审宣判 三人获刑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网友投稿 发布时间:2017-07-17
摘要:上海首例组织考试作弊案一审宣判 三人获刑
  7月17日下午,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依法对组织考试作弊三名被告人作出判决。据法院方面表示,这是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上海法院宣判的首起组织考试作弊案。

  2016年9月10日上午,2016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正在进行,考场工作人员在位于崇明区考点巡考过程中,当场查获使用类似于“计算机”形状的作弊设备进行作弊的考生60余名。同日晚及次日,包某、张某、陈某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到案后,三名被告人对组织考试作弊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查,2015年年底,被告人张某、陈某、包某三人预谋在2016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中组织考生作弊,并从中牟利。张某、包某自行或委托他人招收考生报名参加该考试并收取费用。期间,张某、陈某通过网购等方式准备作弊工具,张某、包某等人则组织相关考生进行作弊器使用培训并将作弊器分发给考生。

  2016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开考前,陈某指使其他同伙进入考点,利用随身携带的作弊器材拍摄考试试卷并将视频通过网络传送至场外。场外的陈某则安排同伙利用电脑将上述视频截图,并将考题交由其和张某组织的人员进行答题。形成答案后,张某将答案通过网络传输给等候在考场周边的包某,包某等人再将答案通过作弊设备传送给考生。

  7月5日,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理了被告人张某、陈某、包某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一案,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副院长陈昌担任审判长,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包强出庭支持公诉。据悉,这是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上海法院审理的首起组织考试作弊案。互动电视台、新民网对庭审进行了全程视频直播。

  庭审中,三人对组织考试作弊的事实供认不讳,法庭对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组织进行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充分听取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的相关意见。

  庭审最后,被告人向法庭陈述到,“我深刻反省,我认识到我原本的人生观扭曲,因为我自私的行为对社会秩序造成了破坏,给家庭造成了影响,今后一定痛改前非,为社会做出应有贡献,弥补我犯下的错误。”

  7月17日下午,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宣判。法庭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陈某、包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综合考虑该案所涉考试的社会影响程度及该次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结合三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作用及其认罪、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陈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包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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