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律师名博

旗下栏目: 律师名博

国家司法(律师)考试历年刑法案例分析题及参考答案(1999-2016)_吴情树博士(10)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清源论法 发布时间:2017-08-04
摘要:解析:正当防卫的成立的时间要件是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中”,王某在不法侵害产生之前采取的措施,已经危及公共安全,且造成了死亡的损害后果,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而不成立正当防卫。 2

解析:正当防卫的成立的时间要件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中”,王某在不法侵害产生之前采取的措施,已经危及公共安全,且造成了死亡的损害后果,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而不成立正当防卫。

2、李某的行为分别触犯了过失致人死亡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

解析:李某在看到西瓜地里的警告,明知西瓜有毒,却轻信能够避免,使得客人因食用西瓜而中毒,其主观上构成过于自信的过失。

3、李某触犯的过失致人死亡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不构成数罪,属于想象竞合犯。

解析:依李某的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其分别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属于一行为触犯数个罪名,成立想象竞合犯。

4、李某触犯的数个罪名应从一重罪处断,即按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

解析:根据想象竞合犯的处断原则,应从一重罪处断。

5、赵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其行为属于意外事件。

解析:赵某不能预见其夫放在自家桌上的西瓜有毒,其对客人食用西瓜中毒死亡和重伤的后果无法预见,因而成立以外事件。

十四、(本题22分,2009年试卷四第二题)

案情:甲和乙均缺钱。乙得知甲的情妇丙家是信用社代办点,配有保险柜,认为肯定有钱,便提议去丙家借钱,并说:"如果她不借,也许我们可以偷或者抢她的钱。"甲说:"别瞎整!"乙未再吭声。某晚,甲、乙一起开车前往丙家。乙在车上等,甲进屋向丙借钱,丙说:"家里没钱。"甲在丙家吃饭过夜。乙见甲长时间不出来,只好开车回家。甲一觉醒来,见丙已睡着,便起身试图打开保险柜。丙惊醒大声斥责甲,说道:"快住手,不然我报警了!"甲恼怒之下将丙打死,藏尸地窖。

甲不知密码打不开保险柜,翻箱倒柜只找到了丙的一张储蓄卡及身份证。甲回家后想到乙会开保险柜,即套问乙开柜方法,但未提及杀丙一事。甲将丙的储蓄卡和身份证交乙保管,声称系从丙处所借。两天后甲又到丙家,按照乙的方法打开保险柜,发现柜内并无钱款。乙未与甲商量,通过丙的身份证号码试出储蓄卡密码,到商场刷卡购买了一件价值两万元的皮衣。

案发后,公安机关认为甲有犯罪嫌疑,即对其实施拘传。甲在派出所乘民警应对突发事件无人看管之机逃跑。半年后,得知甲行踪的乙告知甲,公安机关正在对甲进行网上通缉,甲于是到派出所交代了自己的罪行。

问题:请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对上述案件中甲、乙的各种行为和相关事实、情节进行分析,分别提出处理意见,并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关于甲的行为定性

 甲在着手盗窃丙的保险柜过程中,因罪行败露而实施杀害丙的行为,甲的犯罪目的是取得财物,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其杀人行为属于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对被害人使用暴力,应当成立抢劫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甲的行为属于抢劫致人死亡,成立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应适用升格的法定刑。

  甲的杀人、抢劫行为,都与乙无关,甲乙之间没有共同故意和共同行为,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不成立共犯;甲将丙的储蓄卡和身份证给乙,不构成盗窃罪的教唆犯。甲两天后回到丙家,打开保险柜试图窃取丙的钱财的行为,属于抢劫罪中取财行为的一部分,不单独构成盗窃罪。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只有在案发后没有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才能成立自首。本案中,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逃跑再归案的,即便如实供述也不能成立自首。

2、关于乙的行为定性

  乙事先的提议甲并未接受,当时没有达成合意,二人没有共同犯罪故意。甲的抢劫行为属于临时起意,系单独犯罪,不能认为乙的行为构成教唆犯。乙不成立教唆犯,当然就不能对乙的行为适用《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在甲实施抢劫行为之时,乙已经离开现场,与甲之间没有共犯关系,乙没有帮助故意,也缺乏帮助行为,不成立帮助犯。

 甲套问乙打开保险柜的方法,将丙的储蓄卡、身份证交乙保管时,均未告知乙实情,乙缺乏传授犯罪方法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故意。乙去商场购物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责任编辑:清源论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