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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律师)考试历年刑法案例分析题及参考答案(1999-2016)_吴情树博士(13)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清源论法 发布时间:2017-08-04
摘要:1 .对事实一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因为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触犯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数额较大,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二者具有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关系,从一重罪论处

1.对事实一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因为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触犯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数额较大,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二者具有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关系,从一重罪论处,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2.对事实二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因为长时间勒住被害人的脖子,不仅表明其行为是杀人行为,而且表明行为人具有杀人故意。

3.对事实三主要存在两种处理意见:其一,如认为死者仍然占有其财物的,事实三成立盗窃罪;其二,如认为死者不可占有其财物的,事实三成立侵占罪。

4.事实四成立敲诈勒索罪(未遂)与诈骗罪(未遂)的竞合。因为陈某的行为同时符合二罪的犯罪构成,属于想象竞合。陈某对赵某实行威胁,意图索取财物未果,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陈某隐瞒李某死亡的事实,意图骗取财物未果,构成诈骗罪(未遂)。由于只有一个行为,故从一重罪论处。

5.事实五对故意杀人罪与敲诈勒索罪或诈骗罪成立自首。因为走投无路而投案的,属于自动投案,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6.事实六不构成立功。因为根据《刑法》规定,陈某提供的犯罪线索虽属实,但是其以前查办犯罪活动中掌握的,故不构成立功。

十七、(本题22分,2011年试卷四第二题)

案情:镇长黄某负责某重点工程项目占地前期的拆迁和评估工作。黄某和村民李某勾结,由李某出面向某村租赁可能被占用的荒山20亩植树,以骗取补偿款。但村长不同意出租荒山。黄某打电话给村长施压,并安排李某给村长送去1万元现金后,村长才同意签订租赁合同。李某出资1万元购买小树苗5000棵,雇人种在荒山上。

  副县长赵某带队前来开展拆迁、评估工作的验收。李某给赵某的父亲(原县民政局局长,已退休)送去1万元现金,请其帮忙说话。赵某得知父亲收钱后答应关照李某,令人将邻近山坡的树苗都算到李某名下。

  后李某获得补偿款50万元,分给黄某30万元。黄某认为自己应分得40万元,二人发生争执,李某无奈又给黄某10万元。

  李某非常恼火,回家与妻子陈某诉说。陈某说:“这种人太贪心,咱可把钱偷回来。”李某深夜到黄家伺机作案,但未能发现机会,便将黄某的汽车玻璃(价值1万元)砸坏。

  黄某认定是李某作案,决意报复李某,深夜对其租赁的山坡放火(李某住在山坡上)。

  树苗刚起火时,被路过的村民邢某发现。邢某明知法律规定发现火情时,任何人都有报警的义务,但因与李某素有矛盾,便悄然离去。

  大火烧毁山坡上的全部树苗,烧伤了李某,并延烧至村民范某家。范某被火势惊醒逃至屋外,想起卧室有5000元现金,即返身取钱,被烧断的房梁砸死。

  问题:

1.对村长收受黄某、李某现金1万元一节,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2.对赵某父亲收受1万元一节,对赵某父亲及赵某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3.对黄某、李某取得补偿款的行为,应如何定性?二人的犯罪数额应如何认定?

4.对陈某让李某盗窃及汽车玻璃被砸坏一节,对二人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5.村民邢某是否构成不作为的放火罪?为什么?

6.如认定黄某放火与范某被砸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可能有哪些理由?如否定黄某放火与范某被砸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可能有哪些理由?(两问均须作答)

【参考答案】

1.村长构成受贿罪(1分)。理由:根据立法解释,村委会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村长依据土地管理法协助政府从事土地管理工作,其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达到5000元以上,构成受贿罪(1分)。

2.赵某父亲与赵某构成受贿的共犯(1分);同时赵某父亲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1分),受贿罪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为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1分)。理由:赵某为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其收受他人财物,利用其子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同时,赵某得知父亲收受财物并承诺关照,存在权钱交易,侵犯了国家职务行为不可收买性的法益,构成受贿罪,其父对赵某受贿具有教唆行为,构成共同犯罪,赵某的父亲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论处,不需数罪并罚(2分)。

3.共同构成贪污罪(1分);二人的犯罪数额均为50万元(2分)。

4.对陈某以盗窃罪论处(1分),对李某以盗窃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并罚(1分),陈某与李某构成盗窃罪的共犯(1分),盗窃罪属于犯罪预备形态,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1分)。理由:陈某教唆李某实施盗窃行为,属于教唆犯,构成盗窃罪的共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实行,属于犯罪预备行为。李某在实施盗窃的过程中,另起犯意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属于实行过限行为,陈某对此不知情,由李某单独负刑事责任(2分)。

5.不构成不作为的放火罪(1分)。理由:行政法上规定的发现火情报警义务不构成刑法意义上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1分)。

责任编辑:清源论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