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律师名博

旗下栏目: 律师名博

国家司法(律师)考试历年刑法案例分析题及参考答案(1999-2016)_吴情树博士(4)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清源论法 发布时间:2017-08-04
摘要:答案: ( 1 )李某基于其将需要身份证人的照片、住址等资料交给何某伪造后,再交给购买者的行为与何某一起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的共同犯罪。( 2 )李某以虚假的身份证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

答案:1)李某基于其将需要身份证人的照片、住址等资料交给何某伪造后,再交给购买者的行为与何某一起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的共同犯罪。(2)李某以虚假的身份证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若干解释》的规定: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成立诈骗罪,认定李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320014月下旬李某将钱某的背包枪走是行为属于抢夺的行为(李某一直将一把三角刮刀藏在内衣口袋中不是为了抢夺,因此不属于携带凶器抢夺,不能按照这个认定为抢劫罪)。但随后当场立即被被害人与路过的警察发现,李某为抗拒抓捕而将民警赵某捅成重伤的行为,已经转化构成抢劫罪。(4)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乙市透支超过信用卡准许透支的数额较大,而且逃避银行催收,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伪造居民身份证罪、抢夺转化为抢劫的构成要件以及特殊的诈骗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知识。当然本题的答案也是有争议的,有人认为,李某妨害赵某履行公务,并将赵某刺成重伤,系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即按故意伤害罪处理。李某携带凶器抢夺,已经构成抢劫罪,因此,不存在由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问题。但是我们认为,这一理解是不妥当的,首先,李某随身携带凶器目的不是为了将要实施抢劫行为,而是因实施了其他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了防止司法人员的抓捕(题面信息的交代),其次,李某在实施抢钱某的背包时并没有使用携带凶器、也没有显示或通过其他手段、方式致使被害人钱某知道其带有凶器或可能带有凶器,即并非是基于被害人因恐惧、害怕等而不敢或不知或不能反抗并在此情形下排除障碍,顺利地当场占有财物;再者,李某抢走钱某背包的行为是趁其不备,公然夺取的,完全符合刑法关于抢夺罪的构成要件;最后,李某对民警使用暴力的行为是在抢夺行为被当场发现后实施,符合第269条的转化之抢劫罪的规定。这里要明确,所谓"当场",依我国刑法基本理论,是指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罪的当场、或者刚一逃离现场即被人发现和追捕的过程中。但对于李某抢钱某的行为到底是定抢劫罪还是抢夺罪可能难度最大,是否为刑法第267条第2款的规定、以转化来的抢劫罪论?如果属于的话,则该行为构成抢劫罪,其后又有一个故意伤害罪了,对此,我们一再强调,在刑法理论上转化之罪的一个前提必须是符合转化之罪的构成要件,如携带凶器抢夺之所以要转化抢劫罪,是由于该行为已经突破抢夺罪的构成要件范围,而符合抢劫罪的构成特征:行为使用了暴力、或胁迫或其他手段,这些手段达到这样的结果:致使被害人不敢或不能或不知反抗,从而为行为人排除障碍,顺利地当场占有财物;其二,对200011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理解问题,该条解释具体说明了携带的凶器范围,而并没有明确携带之凶器与抢夺行为之间的关系,该解释本身仍有很大的模糊性;其三,从法律解释论的角度来分析,对于立法用语、表述等有些模糊、不甚明确的,解释时在遵循其他解释规则的同时应当采取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这也是一个基本的刑法观念问题。

六、(本题共10分)

2001313日下午,陈某因曾揭发他人违法行为,被两名加害人报复砍伤。陈某逃跑过程中,两加害人仍不罢休,持刀追赶陈。途中,陈某多次拦车欲乘,均遭出租司机拒载。当两加害人即将追上时,适逢一中年妇女丁某骑一摩托车(价值9000元)缓速行使。陈某当即哀求丁某将自己带走,但也遭拒绝。眼见两加害人已经逼近,情急之下,陈某一手抓住摩托车,一手将丁某推下摩托车(丁某倒地,但未受伤害),骑车逃走。陈某骑车至安全地方(离原地约2公里)停歇一会后,才想到摩托车怎么处理。陈某将摩托车尾部工具箱的锁撬开,发现内有现金3000元和一张未到期的定期存单(面值2万元),陈某顿生贪欲,将3000元现金和存单据为己有。并将摩托车推至山下摔坏。几日后,陈某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在到期之前将存单中的2万元取出,此后逃往外地。

试分析陈某上述各行为的性质,并说明理由。(2002年试卷四第1题)

答案:1)陈某将丁某推倒后汽车逃走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行为。因为,陈某为了使本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给丁某造成损害,但该损害并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给丁某造成不应有的损害。(2)陈某将丁某的3000元现金和存折据为己有的行为构成侵占罪。因为,陈某在危险消失后即负有归还丁某摩托车(当然包括尾部工具箱中的现金和存折),而在尚未归还以前,陈某负有妥善保管摩托车及相关财物的义务。据此,该摩托车可视为由陈某代为保管的财物。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构成侵占罪。(3)陈某毁坏摩托车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因为,陈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而且数额较大。至于陈某用伪造的身份证将丁某存折上的钱取走的行为属于占有他人存折后的后续行为,不单独定罪。

责任编辑:清源论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