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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甦:体系前研究到体系后研究的范式转型_魏东博士(8)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刑法理性 发布时间:2017-08-31
摘要:在体系后研究中,域外法学资源和法律资源仍是重要的理论来源与经验参考,寻找和解决中国问题并不是在知识封闭系统中的自说自话。但在域外资源的利用中,法学研究者应当转换以往的研究范式,而其中首要的就是学术心

  在体系后研究中,域外法学资源和法律资源仍是重要的理论来源与经验参考,寻找和解决中国问题并不是在知识封闭系统中的自说自话。但在域外资源的利用中,法学研究者应当转换以往的研究范式,而其中首要的就是学术心态的转换。在体系后研究中强调以中国问题为中心,“并不意味着非西方国家的比较法研究可以不再关注、研究和借鉴西方的法律,一味沉湎和陶醉于法律的‘地方性知识’或‘本土资源’,而是意味着在研究西方法律时,进行平等和自主的解读与分析,理性和批判地评价及借鉴,而不应被动或被迫学习、理解或接受”。要形成利用域外资源的平等心态,首先要立足我国实践,样板在先的外审式研究范式应转换为实践导引的内省式研究范式。其次,在法学研究中利用域外资源,要实现真正的双向交流,而不是纯粹单向的“聆听”或“拜读”。对于域外的法学理论与法律制度,同样也要进行批判性阅读,在批判性的阅读中发现建设性因子,用以丰富我国的法学理论或者充实我国的法治建设。

  在我国法律体系形成后的世界法律格局中,当前所面临的一个严峻局面就是,我们还不是一个有效的法学理论竞争者,缺乏在世界语境中的平等对话能力。一是在我国法律体系的急速形成过程中,大量利用域外经验而导致具体规则交流逆差局面,而由此引发的外源型体系前研究范式也导致法学理论资源交流逆差局面。二是对世界性法律议题的研究成果宣示声音微弱,我国的法学研究者还拿不出可以立足世界法学理论之林的世界性法律议题的解决方案。因此,致力于形成中国法学的主体性与主动性,在世界格局中增强中国法学的竞争力,是体系后法学研究范式转型的一个重要考量因素。首先,体系后研究应当继续进行法律制度层面的深入研究,促使已经形成的法律体系更为完善,更加契合我国社会生活实况与法治建设发展方向,进一步实现中国法律建构的自主性和制度创新的有效性。其次,体系后研究应将法律文化构造成中国文化中富有活力的有机组成部分。法律文化既是我国社会接纳现行法律体系的介质(因为“一般说来,一个社会中的法律制度与法律文化越协调一致,法律制度的运行效果就越好”),又是生成中国法学知识体系的文化观念基础。再次,在充分拓展法学研究维度和不断加强理论积累的基础上,形成中国法学知识体系,“淡化一些公理常识上弥漫的异国情调,逐步形成中国政治法律理论的基本内核”。只有形成中国法学知识体系,才能在世界法学领域开展真正的域际双向交流。当然,为建构中国法学知识体系而进行的法学研究不应仅仅满足于与众不同的成果展示,与众不同包括与域外法学理论或法律制度不同,只是法学理论竞争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要真正形成中国法学的有效竞争力,还是在于对中国法治实践与发展方向的精准把握与正确引导,以及对于世界性法律议题的主动介入和自主研究。

  (四)开展问题导向的新综合研究

  体系后研究由立法引导型转为中国问题引导型,就需要把握体现时代特征和社会根本的法治需求,提供能够适应或满足法制建设实践的学术产品。作为法学研究对象的现实问题具有多因多解的特征,不同法律学科因制度特性与研究理念的不同,对同一现实问题提供的解决方案亦有所不同,其间甚至有功能相互抵牾或效果相互消解之处。因此,为有效解决现实法治问题,需要法学研究能够提供综合性的解决方案。实际上,对于同一重大法治问题产生不同学科的各自严重关注,已经是我国法学领域频发的学术现象。例如,对于物权法有关制度,不仅民法学界展开了深入研究和持续讨论,宪法学界也展开了宪法与物权法关系的讨论。而且,不同学科对同一物权法问题的看法不尽相同,如对于不动产登记的性质,有行政法学者认为“不动产登记行为显示的是公权力的介入”,而有民法学者则认为不动产登记是对“国家公信力”的运用。还有一种普遍现象,就是有些现实问题应当涉及不同法律学科的研究领域,但只是被某个学科领域的学者关注到,而被其他相关学科的学者忽略掉了。例如,对于“先刑后民”司法原则的反思,刑法学界已经展开讨论,而民法学界却没有给予同等关注。再如,在2011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拟定了重大犯罪案件嫌疑人、被告人有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等情形时的没收违法所得审理程序。对此程序设计,民事诉讼法学者亦应参与并阐释看法。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法理学和其他部门法学科基本上是自说自话,……部门法学科内部也缺乏必要的沟通和衔接,如人权保障、因果关系、国家赔偿等属于涉及宪法、民法、刑法或国际法等学科的共同问题,但鲜见跨学科的学术讨论。”如果不同学科的法学研究者对同一问题展开交互式讨论,想必会因不同学科间的智慧碰撞和知识交融,对问题解决方案的设计能够提供更多的启发与思路。一个法学研究者能够运用不同学科知识,如同时运用法理学知识和部门法知识或者民法知识和刑法知识展开研究,也肯定会增强其研究成果的理论说服力和方案有效性。

  其实,在改革开放以来较长一个时期,跨学科的法学研究曾是我国法学界较为常见的学术现象。例如在1978-1992年这一时期,一个法学理论热点确实能够形成整个法学界的持续热点,例如对法的阶级性问题、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问题,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环境法学等领域都对此展开了讨论。其后因法律体系建设导致的部门法枝状分化,各学科研究选题、知识系统和研究方式也进入独特化阶段,由此导致学科分化与相互隔膜。在法律体系形成之后,以问题为导向的体系后研究又需要重新提倡综合研究范式。可见在综合研究方面,我国法学研究经历了一个范式循环,即由综合研究到各学科独立研究再到综合研究。如果把上个世纪80年代前后的综合研究称之为“初期综合研究”,体系后研究范式下的综合研究则可称之为“新综合研究”。与初期综合研究相比较,新综合研究具有明显的时代特点:(1)初期综合研究是议题贫乏的表现,当时可供整个法学界研究讨论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不多,法学研究者对论题选择的自主性实际上较低。新综合研究则是在议题繁多的情况下,为形成综合研究方案和解决方案的学术选择结果,法学研究者拥有广泛选择论题的高度自主性。(2)初期综合研究的理论来源较为单调,支撑学科间知识交流和话语联系的,主要是前苏联法学理论以及经典哲学、政治经济学理论等。新综合研究的理论来源丰富,支撑学科间知识交流和话语联系的,既有积累日渐丰厚的法学理论,也有来源日益广泛的学科外知识。(3)初期综合研究是以论题为导向,其中不乏假问题。新综合研究须以中国问题为导向,在寻找真正的研究选题上具有时代优势。(4)初期综合研究往往是热点问题研究,一个论题出现后可以成为当时整个法学界的热点。新综合研究中也可能出现广为关注的论题,但形成全国法学界集体关注的现象将会少见,因为日见庞大的法学研究者群体的学术注意力不可能再动辄聚焦于一点。(5)在初期综合研究中,法学研究者整体上的选题主动性和知识驾驭能力,与今天相比较为薄弱。在新综合研究中,法学研究者整体上的选题主动性大为提高,驾驭法学知识和其他学科知识的能力也大为提高。因新综合研究范式具有以上特点,所以,在体系后研究中展开综合研究,是研究解决中国问题并形成理论突破的重要途径。

  (五)赋予解释论研究以应有的时代使命

责任编辑:刑法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