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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甦:体系前研究到体系后研究的范式转型_魏东博士(9)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刑法理性 发布时间:2017-08-31
摘要: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准确理解和有效实施法律就成为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因此在体系后研究中,解释论不仅是重要的而且是必需的。在法律体系形成过程中,“大批量的立法显然已经没有了传统立法的那份从容

  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准确理解和有效实施法律就成为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因此在体系后研究中,解释论不仅是重要的而且是必需的。在法律体系形成过程中,“大批量的立法显然已经没有了传统立法的那份从容,而相关概念用语缺乏充分法理分析的结果,必然加剧法律自身的不确定性或开放性”。可以说,我国法律体系形成后的解释论研究的重要性,不仅是“法律制定文本判读具体实施”的一般机制所决定的,也是我国法律体系形成的具体历史过程和现实特点所决定的。如果在今后不积极促进解释论研究,法律体系建构的预期效能就不会充分实现,法学研究的知识基础就不会坚实。在今后的法学研究态势中,解释论研究的地位应当大幅度提升,至少应当放在与立法论研究同等重要的地位。

  今后如果要顺畅而有效地开展解释论研究,应当在诸多相关方面实现转变。首先,要转变鄙薄解释论研究的观念,不能再把解释论研究视为法学研究的低级形式,更不能把解释论研究讽为缺乏现实批判能力的学匠功夫,而应当把解释论研究看作是法学研究的基础,看作是法学研究者学术素质的必要生成过程。其次,要转变解释论研究缺乏学术创造性的观念。其实解释论研究过程同样是学术创造过程,何况解释论研究中必然会出现立法论性质的成果,例如“在疑难法律问题中,应该承认法律解释往往具有自由裁量的‘造法’性质,具体可能表现为对法律漏洞的补充,也可能表现为在不同的解释观点之间作出判断和选择。”再次,要处理好法治信仰与法律批判的理性关联,既要避免简单化的现行法律批判性阅读风尚阻碍解释论研究,也要避免僵化的解释论研究消解法学研究应有的现实批判性。

  最后,要重构法学研究成果的评价体系,不应再以立法是否采纳学术观点作为法学研究成果优劣的最重要标准,而应当根据法学研究的学科特点和学术规范,重新建构法学研究的评价机制,包括法学研究成果的评价体系和法学研究者学术地位的评价机制,使其能够在体系后研究中有效发挥对法学研究的评价作用、激励作用和引导作用。

(转载于法学学术微信公众号,省略注释)

责任编辑:刑法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