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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年宪法上的审判独立原则(2)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刘博晓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1-05
摘要:1982年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就是说审判权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其他的任何机关都不能行使审判权,而且又特别规定:“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就说明宪法明确了哪些单位和个人

  1982年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就是说审判权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其他的任何机关都不能行使审判权,而且又特别规定:“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就说明宪法明确了哪些单位和个人不能干涉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以保证审判工作能正确地和顺利地进行。

  从解释学的角度看,没有列举在第126条的其他主体也负有不得干预法院独立审判的宪法义务,如果干预就构成违宪。从1982年宪法第128条的原意看,修宪者充分考虑到第126条的价值与功能,严格区分了行政机关与审判机关的性质,没有直接规定“报告”制度,试图从制度层面为“独立审判原则”的落实提供合理空间。

  从审判独立原则的规范体系看,法官独立是第126条的应有之义。在我国法律体系内,司法独立主要体现为法官检察官有权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也就是说,司法独立不仅是法院、检察院的独立,更关键的是法官、检察官有权独立。

责任编辑:刘博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