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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特大非法集资案宣判 282人被骗2700万

来源:法制网 作者:王淑静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1-14
摘要:一名刚走上社会的女大学生,经不住利益诱惑,在择业时摸错门,进入一家名为投资公司、实为专搞非法集资的公司工作,帮公司拉客户、吸收公众存款,短短十个月时间,共造成52名受害人损失血汗钱460余万元,而自己获利达25万元。 其间,这名24岁的女大学生明知
  一名刚走上社会的女大学生,经不住利益诱惑,在择业时摸错门,进入一家名为投资公司、实为专搞非法集资的公司工作,帮公司拉客户、吸收公众存款,短短十个月时间,共造成52名受害人损失血汗钱460余万元,而自己获利达25万元。

  其间,这名24岁的女大学生明知自己赚的是别人的血汗钱,但尝到高额回报的甜头后,即使清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犯法行为,仍不回头。近日,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了此案,被告人王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0万元。

  而王某的顶头上司黄某某,则因参与或领导他人对282名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350余万元,造成被集资者损失2723余万元,被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5万元。

  10个月非法吸收460万

  2013年10月,潘某(另案处理)在南京注册成立了一家投资公司,主要从事非法集资活动。同年6月,潘某又另行注册了一家实业公司,仍从事非法集资活动。

  2014年春节后,即将毕业的女大学生王某四处投送简历,打算在南京找份工作,但结果并不如意。这年3月的一天,王某获悉潘某的投资公司正在招聘业务人员,即前往应聘,并如愿被录用。

  1992年5月出生的王某是江苏句容人,当时尚未离开校门的她没有多少社会经验,被潘某的公司录用后,她接受了公司洗脑式的培训,然后就以业务经理的身份匆匆上阵,开始了所谓的工作,也就是帮公司拉客户、吸收资金。

  王某在顶头上司黄某某的领导下,对外宣称辽宁潘达实业系集团公司,旗下有投资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物流公司等多家公司,有价值数千万元的钨条做资产担保。以沈阳市沈北新区博康农业科技示范园项目发展需要资金为由,许诺支付月息3%、年息36%的高额利息。

  王某还采取召开投资宣传大会、发放宣传单、打电话、诱惑老客户介绍新客户等洗脑式手段,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在收取被集资人款项过程中,她还以潘某的投资公司或实业公司的名义,与被集资人签订《项目顾问聘用协议》、《职工内部借款合同书》用于掩盖非法集资行为。

  在王某上岗的短短10个月内,她共参与了对52名被集资人员非法吸收资金464.50万元。

  “业绩”可观获利25万

  王某为公司创造了可观的业绩,自己工资加奖金及提成收入也相当可观,不到一年时间,落入她口袋的就高达25万元,而这些钱均羊毛出在羊身上,即全为被集资人的血汗钱。

  潘某的投资公司其实就是个圈钱公司,资金投到这里大多打水漂。去年8月,因该公司不能兑现对被集资者的承诺,导致案发。8月27日,王某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

  今年5月,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将其公诉至南京市鼓楼区法院,案件审理中,王某的亲属代为退出其违法所得25万元。

  法院经过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数额巨大。王某虽在他人的领导下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但其被指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人数及金额,均由其本人单独或参与完成,即实施了全部或大部分犯罪行为。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并非辅助、次要,故不应认定为从犯,不宜缓刑。综上,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并综合考量王某自首、自愿认罪等情节,作出上述判决。

  而王某的顶头上司黄某某因参与或领导他人对282名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350余万元,造成被集资者损失2723余万元,被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5万元。

  受害人难抵高息诱惑

  据该案承办法官介绍,王某作为一名涉世不深的大学生,在寻找就业机会时,不慎被他人利用,让其充当非法集资的马前卒,而王某尝到高额回报的甜头后,即使明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法,但仍不回头,最终落得如此下场,教训极为惨痛!在所有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类似王某这样见利忘法,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组织者打头阵的人不在少数,且以女性为多。
责任编辑:王淑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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