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公证案例

旗下栏目:

银行不良资产公开转让公证监督确保价值最大化

来源: 滨海时报 作者:马越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28
摘要:目前,不良资产处置已成为各银行不可回避的问题。2016年6月7日,银监会发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年报》。年报披露,截至2015年底,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贷款余额1.96万亿元,不良贷款率1.94%。银行处置不良资产的方式大体分为清收、重组、转

  目前,不良资产处置已成为各银行不可回避的问题。2016年6月7日,银监会发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年报》。年报披露,截至2015年底,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贷款余额1.96万亿元,不良贷款率1.94%。银行处置不良资产的方式大体分为清收、重组、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三种方式。其中清收和重组均需花费较多时间,而转让能够帮银行实现不良资产的真实、快速处置,从而迅速降低不良贷款率。近年来越来越多的银行选择打包转让的方式处置不良资产。

  案例介绍

  某银行拟将一批总债权金额几千万元的不良资产整体打包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邀请多家资产管理公司事前对拟转让资产包进行了尽职调查,了解债务人和担保等情况。在随后即将组织的公开竞价会上,将由多家资产管理公司同时递交报价文件,报价最高且高于银行预设底价的为最终竞买人。银行考虑到各资产公司的报价文件不公开,报价文件的评审过程也是秘密进行,为避免资产公司对竞买结果产生质疑,向泰达公证处咨询申请办理公证,邀请公证员参加不良资产打包公开竞价会并现场监督。

  公证员审查了银行的资质证件、拟转让的不良资产包有无法律禁止转让的情形,转让程序是否已经履行审批程序、《公开竞价规则》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完备具有实际可操作性。在审查中公证员发现,根据财政部和银监会制定的不良资产转让的法律规范,允许金融企业履行内部审批程序,自主批量转让不良资产。但本案中的银行分行不具有法人资格,只是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因此,公证员要求分行提供了总行同意本次不良资产批量转让方案的书面审批文件,且对上述分行及总行的审批文件进行了电话核实和现场核实,确保本次不良资产打包转让已履行法律规定的内部审批程序。

  在公开竞价会现场,公证员现场审查了竞买人的资质,监督评审小组对竞买人提交的报价文件的评议过程,并对公开竞价会全程进行摄像记录。全面严格的审查程序和现场监督确保了公证将监督作用做实、做细、做到位,保证了竞价会的公开、透明。

  公证点评

  本案中,银行采取的要约邀请、公开竞价程序符合财政部和银监会要求不良资产打包转让应遵循的原则。鉴于不良资产转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违规操作和金融从业人员可能出现的道德风险问题,加强不良资产转让的规范管理,由公证机构代表国家司法证明机关对不良资产转让公开竞价环节办理现场监督或保全证据公证,可以保证不良资产转让程序的公开、透明,降低资产转让中的道德风险,避免金融资产流失,坐实不良贷款真实转让,促使不良资产处置行为回归本质。

  ■ 相关法规:

  金融不良资产转让本质是债权转让,《合同法》规定“除根据合同性质、当事人约定和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外,当事人可以自由转让债权,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对债权转让进行了原则性规范。2012年财政部和银监会联合发布《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2015年财政部制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2016年4月银监会办公厅发布《关于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收购业务的通知》等文件规章,要求金融不良资产转让应遵循“依法合规、公开透明、竞争择优、价值最大化原则”;转让资产范围、程序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转让行为要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避免暗箱操作,防范道德风险;要优先选择招标、竞价、拍卖等公开转让方式,充分竞争,实现处置回收价值最大化。

  【撰稿:陈义凤】

责任编辑:马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