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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草案)》的说明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6
摘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草案)》的说明 1986-8-27 19:48:23 ——1986年8月27日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邮电部部长 杨泰芳 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草案)》作如下说明: 《邮政法》是从1981年开始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草案)》的说明

  1986-8-27 19:48:23


 
        
    ——1986年8月27日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邮电部部长  杨泰芳
 
    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草案)》作如下说明:
    《邮政法》是从1981年开始起草的。1982年正式列入了国务院经济立法工作计划。五年来,经过广泛调查研究,征询国务院有关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的意见,在协调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先后做了几次较大的修改。《邮政法》(草案)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一、关于邮政立法的必要性
    邮政是国民经济的基础结构和先行部门,担负着为国家和人民提供通信服务的重要任务,它的作用是有效地缩短空间和时间,提高社会效益,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的建设。因此,通过制定《邮政法》使邮政通信更好地为国家和人民群众服务,是很必要的。
    做好邮政通信工作,必然涉及到邮政机构同社会各方面的关系,而邮政本身又具有社会化大生产的特点,不仅需要邮政机构全程全网的共同努力,而且需要同社会各方面分工协作。为了协调邮政机构同广大用户以及各有关部门的关系,促进邮政工作人员更好地履行社会义务,也需要制订专项法律,作为各方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
    二、《邮政法》的主要内容
    《邮政法》(草案)共写了十章五十五条。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邮政机构同用户的关系以及各自的权利义务;二是邮政机构同社会有关部门的关系,以及各自承担的责任;三是邮政职工和社会公众为保证正常通信必须遵守的规定。
    人民邮电事业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人民邮电为人民”,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是对邮政部门最基本的政治要求。这次起草《邮政法》比较全面地贯彻了这个原则。首先,依倨《宪法》关于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的规定,对公民的通信权利给予了充分的尊重和切实的法律保护。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即为了追查刑事犯罪和维护国家安全,公安、检察机关可依照法律程序检查邮件)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检查、扣押邮件,邮政机构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用户使用邮政的情况,不得泄露因工作职务之便而得悉的通信秘密。其次,规定了一切邮政机构都要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邮政服务;对用户按规定交寄的邮件不得拒绝收受;因邮政的责任给用户造成的损失,要按规定给予补偿。再次,对邮政人员规定了严格的要求,对于私拆、隐匿、毁弃邮件、报刊,贪污盗窃财物,泄露国家和用户秘密,以及玩忽职守给国家和人民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惩处。此外,为了维护邮政工作秩序、保证通信安全,也对用户正确使用邮政提出了一些具体要求,做出对某些物品禁寄、限寄的规定等。
    在《邮政法》起草过程中,经过反复研究,明确了市、县邮政局的性质是国家经营的社会公用性通信企业,确定邮政具有“社会公用”性质,就决定其经营目的主要不是获取利润而是搞好社会服务。邮政部门要坚持正确的业务指导思想,坚持“人民邮电为人民”的服务方向和“质量第一”的方针,努力为社会各方面、国民经济各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通信服务。要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企业经济效益之间的关系,坚持社会效益和企业自身效益的一致性,在两者发生矛盾的时候自身效益要服从社会效益。有些业务如边海防通信,有些地区如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山区,邮政虽有亏损也要保证通信服务。
    确定邮政实行企业经营,是说邮政企业同其他企业一样,也要计算盈亏,加强经营管理,使其有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的能力,以努力适应不断增长的社会需要。
    总之,把邮政确定为公用性通信企业,既能保证国家和人民群众对通信的需要,又能促进邮政企业加强经营管理,把社会效益和企业经济效益较好地统一起来,以加快邮政事业的发展。
    三、邮政通信需要充分的社会保障
    邮政通信具有“社会公用”性质,这就要求邮政部门必须把为全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通信服务作为自己的根本职责。同时,邮政通信生产的特点是实物信息传递,运输是它的重要手段。要保证邮政通信的正常进行,需要铁路、公路、水运、航空等部门和地方政府的支持。据统计,我国除地区性的运邮主要由邮电部门自身力量承担以外,干线的邮运99%以上要靠铁路、公路、水运、航空部门的运输力量。可以说,邮政如果离开交通各有关部门的支持,将寸步难行。这次起草的《邮政法》中,社会保障问题已在一些条文中得到了体现。如交通运输单位负有载运邮件的责任,保证邮件优先运出,并在运费上予以优惠。港口、渡口对邮政车船和邮政工作人员优先放行。海关监管查验应当保证邮件的运递时限。居民住宅应当设置接收邮件的信报箱,以及保护邮政通信设施等等,这些都是很有必要的。
    四、关于邮政专营问题
    目前,邮政经营的业务,主要有函件、包裹、储蓄、汇兑、报刊发行。在这些业务中,只有函件专营。主要理由是:
    ⒈信函、明信片等,是邮政的基本业务,这部分业务执行的是全国统一资费,不论路程远近,量大量小,都是一个价格。只有国家统一经营,才能保证邮政通信在任何地方、任何情况下都能畅通。如果允许个体、集体或其他以盈利为目的的单位经营这种业务,那就会形成赚钱地方的信有人收寄,不赚钱地方的信无人投送。
    ⒉凡是具有通信性质的信函、文件多是文字信息,有着较强的保密性,只有国家统一经营,才能真正做到保证党政机关、企业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的通信自由和保密安全。因此,邮政对函件实行专营,关系着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在《邮政法》(草案)中,有些问题只作了原则规定,为便于贯彻执行,具体问题将在邮政法实施细则中加以解决。
    我的说明完了,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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